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下属控股子公司实施担保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2009年5月21日,公司召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09年度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计划的议案》,同意为向新疆天富国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富经贸”)提供总计3亿元担保,用于其开立信用证、承兑汇票及银行贷款等。详情请见2009年5月22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的公司2009-临011号公告。
根据上述行股东大会决议,2009年6月18日本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新疆分行营业部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现公告如下:
1、被担保的主债权及最高额:
(1)担保的债权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000万元(肆仟万元整),外币业务按下列第(2)项约定的业务发生当日卖出价折算;
(2)担保的债权为债权人自2009年6月18日起至2010年6月18日止,与债务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该期间为最高额担保债权的确定期间。上述业务具体包括:减免保证金开证、出口打包放款、进口押汇、出口押汇、其他国际贸易融资业务;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余额内发生的业务,币种不限,保证人按原币种承担担保责任。
2、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出最高余额的部分,保证人自愿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2)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3)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4)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5)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债权被债权人宣布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确定的主合同债权提前到期之日起二年。
5、上述4000万元的担保,包含在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给予天富经贸3亿元担保的额度之内,不再另行召开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新疆天富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