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8元(含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62 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 25日
● 除息日:2009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日
一、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公司2009年5月22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以2008年末总股本148,80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8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分配。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25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 25日
2、除息日:2009年6月 26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5日下午3时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派实施办法
1、公司控股股东三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除三一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其他股东持有的股票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个人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62元/股。
机构投资者所得税自行缴纳,按税前现金红利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8元/股。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月23日《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号)的规定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按照税后金额发放,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0.162元/股。
六、股本变动结构表
单位:股
序号 | 项目 | 变动前股本 | 本次转增股本 | 变动后股本 |
1 |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0 | 0 | 0 |
2 |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1,488,000,000 | 0 | 1,488,000,000 |
3 | 股份总数 | 1,488,000,000 | 0 | 1,488,000,000 |
七、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人: 吴 征
联系电话:0731-4031555
联系传真:0731-4031777
联系地址:湖南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
邮政编码:410100
八、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三一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