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人民币(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117元人民币
● 股权登记日为2009年6月25日
● 除息日为2009年6月26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为2009年7月20日
一、通过现金红利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银行”或“本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18日召开的本行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09年6月19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以及本行网站(www.boc.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 发放年度:2008年度。
2、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5日。
3、 除息日:2009年6月26日。
4、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0日。
5、 发放对象:截至2009年6月25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A股股东。
6、 发放金额: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0元人民币(含税)。其中,A股股本为177,818,910,740股,预计本次派发A股现金红利共约2,311,645.84万元人民币。
7、 扣税情况:每股税前派发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
(1)对于自然人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号),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个人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人民币。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本行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17元人民币。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对于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所得税自行申报缴纳,本行向其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13元人民币。
三、派息方案实施办法
1、本行有限售条件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行直接向其发放。
2、本行其他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四、咨询办法
联系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部
电话:(010)66594567,66594572;传真:(010)66594579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中国银行总行大厦
邮编:100818
五、备查文件目录
本行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