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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11版: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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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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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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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泰信增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6月22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A9版)

    (14)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010-65182261

    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400-8888-108

    联系人:魏明

    网址:www.csc108.com

    (15)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青岛市崂山区苗岭路29号澳柯玛大厦15层(1507-1510室)

    办公地址:青岛市东海西路28号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

    客户咨询电话:0532-96577

    传真:0532-85022026

    联系电话:0532-85022026

    联系人:丁韶燕

    网址:www.zxwt.com.cn

    (16)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汝军

    客户服务电话: 0471-4961259

    传真:0471-4930707

    电话:0471-4913998

    联系人:常向东

    网址:www.cnht.com.cn

    (17)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府西街69号山西国贸中心东塔楼

    法定代表人:侯巍

    客服电话:400-666-1618

    联系电话:0351-8686703

    传真:0351-8686619

    联系人:张治国

    网址: www.i168.com.cn

    (18)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A层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电话:010-84588888

    传真:010-84865560

    联系人:陈忠

    网址:www.ecitic.om

    (19)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孙名扬

    客户服务电话:4006662288

    传真:0451-82269286

    联系电话0451-82269280

    联系人:葛新

    网址:www.jhzq.com.cn

    (20)新时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号月坛大厦1501室

    法定代表人:马金声

    客服电话:4006989898

    传真电话010-68083602

    联系电话:010-68083601

    联系人:戴荻

    公司网址www.xsdzq.cn

    (2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 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168 号上海银行大厦29 层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平路135 号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16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666

    联系人:芮敏祺

    网址:www.gtja.com

    (22)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 号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联系电话:021-63411064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李笑鸣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001、021-962503

    网址:www.htsec.com

    (2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中山南路318 号2 号楼22-29 层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

    电话:021-63325888-3108

    传真:021-63326173

    联系人:吴宇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506

    网址:www.dfzq.com.cn

    (24)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 号华泰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

    电话:025-8445777-248

    传真:025-84579763

    联系人:张小波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68

    网址: www.htsc.com.cn

    (25)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 号国信大厦18、19 楼

    办公地址:中国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88 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电话:025-84784782

    传真:025-84784741

    联系人:舒萌菲

    网址:www.thop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0-918

    (26)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 号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联系人:刘晨

    电话:021-22169999

    传真:021-22169134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788,10108998

    网址:www.ebscn.com

    (2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九江路111 号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

    联系人:谢秀峰

    电话:021-65076608-557

    传真:021-65217206

    网址:http://www.962518.com

    (28)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楼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传真:0755-82943100

    联系电话:0755-82943511

    联系人:黄健

    公司网址: http://www.newone.com.cn/

    (29)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法定代表人:何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传真:0755-82133302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联系人:齐晓燕

    公司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0)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222号安联大厦34层、28层A02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1-001

    传真:0755-82825550

    联系电话:0755-82825555

    联系人:余江

    公司网址: http://www.guosen.com.cn/

    (31)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东路5047号发展银行大厦10、24、25层

    法定代表人:马昭明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55

    传真:0755-82493943

    联系电话:0755-82492000

    联系人:盛宗凌

    公司网址: http://www.lhzq.com

    (32)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裙楼8楼

    法定代表人:杨宇翔

    客户服务电话:95511

    传真:0755-82433794

    联系电话:400-8866338

    联系人:袁月

    公司网址: http://www.pingan.com/

    (3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9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座19楼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传真:0755- 82026590

    联系电话:0755-82026688

    联系人:刘权

    公司网址: http://www.cjis.cn/

    (34)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办公地址: 广州市中山二路18号广东电信广场36-37层

    法定代表人:李舫金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33

    传真:020-87692563

    联系电话:020-87692648

    联系人:刘广

    公司网址: http://www.wlzq.com.cn/

    (35)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6008号特区报业大厦14、16、17层

    法定代表人:黄耀华

    联系人:匡婷

    电话:0755-83516289

    传真:0755-83516199

    客户服务热线:0755-33680000、400 6666 888

    长城证券网站:www.cc168.com.cn

    (36)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3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南京西路758号20-25楼

    法定代表人:张建华

    客服热线:021-63340678

    传真:021-62878783

    联系电话:021-32229888

    联系人:陈敏

    公司网址:www.ajzq.com

    (37)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未来资产大厦23层

    法定代表人:陈林

    客户热线:4008209898

    传真:021-50122200

    联系电话:50122222

    联系人:楼斯佳

    (38)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南省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层

    办公地址: 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郑辉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228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电话:0755-83025695

    联系人:金春

    公司网址: http://www.jyzq.cn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 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 号中银大厦42 层

    法定代表人:孟凡利

    总经理:高清海

    成立日期:2003年5月23日

    电话:021-50372168

    传真:021-50372269

    联系人:韩波

    网址:www.ftfund.com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05室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021-51150391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 安冬

    联系人:安冬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金毅

    经办注册会计师:薛竞、金毅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5日证监许可[2009]480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

    债券型基金。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存续期间

    不定期。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六)基金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最低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募集份额总额应不少于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 亿元人民币。

    (七)募集方式和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发售,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八)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

    本基金自2009年6月25日至2009年7月24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九)募集对象

    本基金的发售对象为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十)认购安排

    1. 认购时间:本基金向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同时发售,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 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

    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3. 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元人民币,累计认购金额不设上限。直销机构每个基金账户首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机构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上述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人民币。当日的认购申请在

    销售机构规定的时间之后不得撤销。

    (十一)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本基金根据认购费、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的,称为A类;不收取认购/申购费,而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A类为290007、C类为291007,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管理人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的转换服务。基金份额类别转换的数量限制、转换费率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决定并另行公告。

    (十二)认购费用与认购份额的计算

    1、认购费用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投资者在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投资者如果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M)认购费率
    M<50万0.6%
    50万≤M<250万0.5%
    250万≤M<500万0.4%
    500万≤M<1000万0.2%
    M≥1000万每笔1000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

    2、认购份额的计算

    ①认购A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②认购C类基金份额时,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有效认购资金募集期间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算成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认购费率为0.60%。并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100,000/(1+0.6%)=99403.58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100,000-99403.58=596.42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99403.58+100)/1.00=99503.58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99503.58份。

    例如:某投资者认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则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100,000+100)/1.00=100,10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认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该笔认购募集期间产生利息100元,在基金合同生效时,投资者账户登记有本基金100,100份。

    (十三)认购的方法与确认

    1、认购方法

    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

    2、认购确认

    销售网点(包括直销机构和代销网点)受理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已经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登记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最终成交确认情况和认购的份额。

    (十四)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有效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形成的利息归投资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则折算为基金份额计入投资者的账户,利息和具体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五)募集资金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1、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不能满足基金备案的条件的,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五)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合同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投资者可以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时开放交易的工作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申购或赎回开始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和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本基金份额分为多个类别,适用不同的申购费率或销售服务费率,投资者在申购时可自行选择基金份额类别;

    4、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基金份额时,基金管理人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即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该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处理时,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先赎回,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后赎回,以确定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6、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2日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提出

    基金投资者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者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交款方式,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交后,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注册登记机构按规定向投资者支付赎回款项,赎回款项在自受理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时间内划往投资者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赎回款项的支付办法按本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申请申购基金的金额

    通过代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通过直销中心柜台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单笔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5万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最低金额为1万元(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人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但受追加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通过本公司网上直销进行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元(含申购费),单笔交易上限及单日累计交易上限请参照网上直销说明。

    2、申请赎回基金的份额

    投资人可将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单笔赎回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

    3、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一次将持有人在该交易账户保留的剩余基金份额全部赎回。

    4、本基金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进行限制。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

    会指定媒体和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 申购费

    本基金基金份额采用前端收费模式收取基金申购费用。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称为前端申购费。

    投资者在申购A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申购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50万0.80%
    50万≤M<250万0.60%
    250万≤M<500万0.40%
    500万≤M<1000万0.20%
    M≥1000万每笔1000元

    投资者如申购C类基金份额,则申购费为0。

    2. 赎回费

    A类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赎回费率具体如下表所示:

    连续持有期限(日历日)赎回费率
    365天以下0.10%
    365天(含)~730天0.05%
    730天(含)以上0.00%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其中不低于25%的部分归入基金财产,其余部分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等相关手续费。

    3.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七)申购份数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

    A 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A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A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C类基金份额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以申请当日C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的C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既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数=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万元A类基金份额,所对应的申购费率为0.8%。并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100,000/(1+0.8%)=99206.35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100,000-99206.35=793.65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99206.35/1.0620=93414.64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620元,则可得到93414.64份。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10万元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单位净值

    =100,000/1.0160=98425.20份

    即:投资者投资10万元申购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可得到98425.20份。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A类及C类基金份额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本基金A类及C类基金份额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A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65天,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620=1062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620×10000×0.1%=10.62元

    赎回金额=1.0620×10000-10.62=10609.38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A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62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609.38元。

    例如:某投资者赎回1万份C类基金份额,持有期小于365天,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1%,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10000×1.0160=10160

    赎回费=赎回金额×赎回费率=1.0160×10000×0.1%=10.16元

    赎回金额=1.0160×10000-10.16=10149.84元

    即:投资者赎回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49.84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5、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并应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6、A类及C类基金份额均收取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所收取赎回费中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并在调整实施2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刊登公告。

    (八)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T日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T日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2日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4.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6.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形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已接收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但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总份额后的余额)与净转出申请(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之和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两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其他相关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九、基金的转换、非交易过户及转托管

    (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是在获取债券稳定收益的基础上,通过股票一级市场申购等手段谋求高于比较基准的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投资范围主要为债券类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国债、金融债、央行票据、企业(公司)债、短期融资券、可转换债券、可分离债券、资产支持证券、次级债等;本基金也可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虽不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股票、权证等权益类资产,但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增发新股、可转换债券转股和因所持股票所派发的权证以及因投资可分离债券而产生的权证等。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本基金的投资范围。

    (三)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上证企业债指数+20%上证国债指数。

    本基金采用上证企业债指数及上证国债指数衡量基金的投资业绩,其主要原因如下:

    1、上证企业债指数,即“上海证券交易所企业债指数”或“上证企债指数”,是按照科学客观的方法,从国内交易所上市企业债中挑选了满足一定条件的具有代表性的债券组成样本,按照债券发行量加权计算的指数,科学地反应了我国企业债券市场的变化。

    2、上证国债指数是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所有固定利率国债为样本,按照国债发行量加权而成,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

    3、上证企业债指数与上证国债指数很好地反映了我国债券市场的整体状况,具有较高的权威和市场代表性,投资人可以从上交所行情、中国货币网等处获得。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或者更科学客观的业绩比较基准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四)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属证券投资基金中的低风险、低收益品种,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混合型基金和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

    (五)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投资于债券类资产(含可转换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基金资产将主要投资于企业(公司)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债券、可分离性债券、可转换债券、国债及央行票据等。投资于权益类证券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其中包括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股票增发、持有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后所得股票以及权证等。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本基金根据对宏观经济形势、货币和财政政策变化、经济周期及利率走势、企业盈利和信用状况、基金流动性情况等的动态分析,通过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基金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范围,并跟踪影响资产策略配置的各种因素的变化,定期对资产策略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2、组合构建

    (1)债券投资策略(可转换债除外)

    在本基金的债券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在研究能力方面的优势,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管理,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通过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等三个步骤构建债券组合,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确定组合久期。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 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选择个券,构建组合。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2)可转债投资策略

    对于本基金中的可转债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对应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将首先对可转债自身的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流动性等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然后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最后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以确定投资的品种。

    (3)权益类资产投资策略

    ①新股申购、股票增发等一级市场投资策略: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泰信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②权证投资策略:

    考量标的股票合理价值、标的股票价格、行权价格、行权时间、行权方式、股价历史与预期波动率和无风险收益率等要素,估计权证合理价值。

    根据权证合理价值与其市场价格间的差幅即“估值差价”以及权证合理价值对定价参数的敏感性,结合标的股票合理价值考量,决策买入、持有或沽出权证。

    (4)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①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六)投资决策

    1、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政治形势、政策趋势和宏观经济形势;

    (3)货币政策、利率趋势;

    (4)证券市场发展趋势。

    2、决策程序

    本基金参与投资决策和操作的机构和部门包括:投资决策委员会、基金投资部、研究部以及金融工程部。具体程序如下:

    (1)金融工程部选择合适的金融工具,对市场各类收益率曲线进行拟合,并对各类收益率曲线之间的相对关系以及收益率曲线和宏观经济之间的关系进行数量分析;

    (2)研究部与基金投资部联合对宏观经济和债券市场深入研究,初步确定资产配置方案;

    (3)基金经理构造投资组合计划;

    (4)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计划进行风险收益分析,提出修正意见;研究部策略分析师通过宏观经济以及债券市场分析,对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提出调整意见;

    (5)投资决策委员会最后确定投资组合方案;

    (6)基金经理通过交易过程完成投资组合方案的构建;

    (7)金融工程部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评估,提出风险控制意见,按照风险大小,定期或随时向基金经理、投资总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8)监察稽核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

    (9)评估和调整决策程序: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和实际需要可以调整决策的程序,基金经理调整投资组合应按授权权限和批准程序进行;

    (10)在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程序做适当的调整。

    (七)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

    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

    (1)投资于债券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80%,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高于基金资产的20%,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2)本基金与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4)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6)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7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8) 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八)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4、有利于基金财产的安全与增值;

    5、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本基金的基金资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范围。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本基金估值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本基金所持有金融资产和所承担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并准确计算出本基金的经营收益,为本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交易提供公允的价值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持有的金融资产和所承担的金融负债。

    (四)估值方法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或: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股票按以下方法估值:

    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高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市价,应采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作为估值日该股票的估值价。如果估值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低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应按以下公式确定该股票的价值:

    FV=C+(P-C)×(Dl-Dr)/Dl

    其中:

    FV为估值日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价值;

    C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的初始取得成本(因权益业务导致市场价格除权时,应于除权日对其初始取得成本作相应调整);

    P为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

    Dl为该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锁定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

    Dr为估值日剩余锁定期,即估值日至锁定期结束所含的交易所的交易天数(不含估值日当天)。)

    2、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

    (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3、权证估值:

    (1)配股权证的估值:

    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

    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本基金持有的回购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购期间内逐日计提应收或应付利息。

    5、本基金持有的银行存款和备付金余额以本金列示,按相应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6、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采用上述1-5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按上述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的基础上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值。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托管人一同进行。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签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交易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份额净值予以公布。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估值错误的处理

    1、当基金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含第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当计价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的同时,并及时进行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本条第(四)款有关估值方法规定的第6项条款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本基金所投资的各个市场及其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如果法律、法规、规章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收益的构成

    1、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

    2、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3、基金的收益分配比例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基准计算,期末可供分配利润指期末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为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两种。投资人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将分红资金按除权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转成相应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若投资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红利。

    2、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不同类别的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数额方面可能有所不同,基金管理人可对各类别基金份额分别制定收益分配方案,同一类别内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最多为12次。

    5、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期末可供分配利润的50%。基金合同生效不满三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期末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收益分配基准日及期末可供分配利润、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后确定,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1、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免收再投资的费用。

    2、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因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合同生效以后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8、基金的资金汇划费用;

    9、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中扣除。。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6%的年费率计提。

    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的年费率计提。

    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基金资产净值的0.4%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费率÷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应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4、除管理费、托管费和销售服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其他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四)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协商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改变收费模式。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等相关费率或在不提高整体费率水平的情况下改变收费模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模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五)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核算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核算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

    6、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审计的有关事项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它规定事项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在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后2日内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公司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四)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之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销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述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五)定期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单独编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1、基金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2、基金半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下转A1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