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示
本基金经2009年5月2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439号文核准募集。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将来业绩。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新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有风险,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投资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基金管理风险等。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时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因基金价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始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内容、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招募说明书由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释义 | |
基金或本基金 | 指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
基金管理人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基金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 指《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托管协议 |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
招募说明书 | 指《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 |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长信恒利优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
《基金法》 |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销售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信息披露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运作办法》 | 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
中国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基金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
基金合同当事人 |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
个人投资者 | 指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
机构投资者 | 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
投资人 |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
基金份额持有人 | 指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
基金销售业务 | 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
销售机构 | 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
直销中心 | 指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代销机构 |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
基金销售网点 | 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
注册登记业务 |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
注册登记机构 | 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或接受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
基金账户 | 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
基金交易账户 |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
基金合同生效日 | 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
基金合同终止日 |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
基金募集期限 |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
存续期 |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
日 | 指公历日 |
月 | 指公历月 |
工作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T日 |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
T+n日 |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
开放日 | 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
交易时间 |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
场内销售 |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
场外销售 |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而通过各销售机构柜台系统办理的基金销售业务 |
认购 | 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申购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
赎回 |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
基金转换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
转托管 |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 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
巨额赎回 |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
元 | 指人民币元 |
基金收益 |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
基金资产总值 |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
基金资产净值 |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
基金份额净值 |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
基金资产估值 |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
指定媒体 |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
不可抗力 | 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基金管理人概况 | |
名称 | 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 |
办公地址 |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9楼 |
邮政编码 | 200120 |
批准设立机关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批准设立文号 |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3]63号 |
注册资本 | 壹亿伍仟万元人民币 |
设立日期 | 2003年5月9日 |
组织形式 | 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田丹 |
电话 | 021-61009999 |
传真 | 021-61009800 |
联系人 | 尹克文 |
存续期间 | 持续经营 |
经营范围 | 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
股权结构 |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73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49%;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资5149.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4.33%;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出资2500.5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6.67%。 |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人员情况
董事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田丹 | 董事长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省军区参谋、秘书,中国人民银行湖北省分行金融调研处科长, 湖北证券公司证券交易部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三峡证券公司副总经理, 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副总裁、财务负责人,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总裁。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
胡运钊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湖北省经委工业处处长、黄石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委副市长、湖北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正厅)、办公厅主任、办公厅党组副书记。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
王岺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工程师。历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热轧厂技术员、科长、车间副主任、厂长助理、副厂长、厂长,武汉钢铁(集团)公司总经理助理兼武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副总经理兼钢铁公司党委书记、副总经理,现任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
李国洪 | 董事 | 男 | 硕士,曾在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总部副总经理、资产保全事业部总经理、办公室总经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 |
徐文彬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历任中国人民解放军273团政委,上海市松江区建设委员会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小昆山镇党委书记,上海市松江区洞泾镇党委书记。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 |
陈谋亮 | 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湖北经济学院讲师,扬子石化公司法律顾问,上海交大南洋股份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兼证券事务代表,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兼战略投资管理部常务副总监、总裁助理。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 |
蒋学杰 | 董事 | 男 | 经济学硕士,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商学院MBA。曾任中南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财政系教师、武汉科技信托投资公司武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并兼公司总助,副总等职、Loftus Capital Partners Limited, Australia旗下基金亚洲市场投资组合及私人股权投资的亚洲区域负责人、KVB Kunlun Pty Ltd, Australia金融衍生产品持牌交易投资顾问、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等职。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朱恒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奉贤支行副行长,中国农业银行上海市分行副行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副行长,万国证券公司、申银万国证券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党委副书记、副行长,上海轻工控股(集团)公司监事会主席。 |
余秉立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本科,注册会计师。历任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武汉市政府财贸办公室副科长、武汉市财政局副科长至副局长、武汉市审计局局长、党组书记、湖北省财政金融贸易办公室副主任、副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特派员、书记、审计署驻武汉特派办正局级审计员。 |
黄宪 | 独立董事 | 男 | 中共党员,博士,博士生导师,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商学院副院长,美国新泽西西东大学访问学者,武汉大学珞珈城市信用社副董事长,中港合资武新公司财务总经理。现任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金融系教授、博士生导师。 |
宋晓燕 | 独立董事 | 女 | 中共党员,法学博士,律师。曾任武汉大学管理学院国际金融系教师。现任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2、监事会成员
监事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郭自祥 | 监事会 主席 | 男 | 硕士,曾任江汉油田新村农场干部,武钢二炼钢厂宣传部副部长、部长、连铸车间主任,武钢工会副书记、副主席,武汉钢铁(集团)公司钢铁公司办公室主任,现任武汉钢铁集团公司企业管理部部长。 |
柳杨 | 监事 | 男 | 硕士,审计师。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务总部会计员、核算部经理、总经理助理,现任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财务总部总经理。 |
王罗洁 | 监事 | 女 | 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曾任核工业部国营792矿统计员、计划科长,上海海欣股份有限公司财务副经理、经理、财务副总监等职,现任上海海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
覃波 | 监事 | 男 | 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曾任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债券基金事业部市场部主管、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市场开发部区域经理、营销策划部副总监、总经理助理兼市场开发部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兼专户理财部总监。 |
刘耘 | 监事 | 女 | 中共党员,硕士。曾任湖北经贸实业公司暨大通(中国)国际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分公司会计主管、深圳蓝天基金管理公司暨武汉蓝天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财务部经理、武汉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产财务部副经理、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事务部总监、市场开发部副总监。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3、经理层成员
经理层人员 | |||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简历 |
蒋学杰 | 总经理 | 男 | 简历同上。 |
周永刚 | 督察长 | 男 | 金融学硕士,EMBA。曾任湖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武汉自治街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方总部总经理兼北京展览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长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经纪业务总部副总经理兼上海代表处主任、上海汉口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现任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督察长。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4、本基金基金经理
本基金基金经理 | ||
姓名 | 职务 | 简历 |
曾芒 | 基金经理 | 经济学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上海海通证券武汉营业部、上海智盛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南京智昊投资管理公司、武汉华正投资顾问公司,先后从事证券自营、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等工作。2005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本公司投资管理部总监、长信增利基金基金经理。 |
李枝蓬 | 基金经理 | 应用化学博士,具有基金从业资格。曾就职于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研究发展中心,从事石油及化工行业研究和相关板块上市公司研究。2006年7月加入本公司,现任高级研究员,负责化工行业研究工作。 |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 |
姓名 | 职务 |
蒋学杰 | 总经理 |
叶 琦 | 总经理助理、金融工程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 |
曾 芒 | 投资管理部总监、长信增利动态策略股票基金的基金经理 |
李小羽 | 固定收益部总监、长信利丰债券基金的基金经理 |
骆泽斌 | 研究发展部总监 |
注: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
(三)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内部组织结构及员工情况 | |
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下设董事会和监事会。公司组织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副总经理和督察长组成公司的经营管理层。 | |
公司经营管理层下设的委员会 | 内部控制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产品发展委员会等三个委员会 |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 | 金融工程部、投资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固定收益部、交易管理部、基金事务部、市场开发部、信息技术部、监察稽核部、综合行政部、专户理财部、国际业务部 |
分支机构 | 北京分公司、武汉办事处 |
员工总数 (本报告期) | 92人 |
员工学历构成 | 博士学历5人,占5%;硕士学历44人,占48%;本科学历35人,占38%;专科学历6人,占7%;其它2人,占2%。具有海外留学或工作经历的13人,占14%。 |
(四)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基金季度、半年度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9、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下转C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