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重大合同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该合同中标公告已于2009年6月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披露。中标金额为27,722.4万元(含税)。目前商务谈判已完成,商务和技术合同均已签订,合同总金额为27,902.4万元(含税)。具体情况详见以下内容:
1、合同类型:12台MT4400AC电动轮矿用自卸车销售合同
2、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3、合同履行期限:2009年10-12月,8台交付最终用户;2010年1月,4台交付最终用户。
4、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合同总金额:27,902.4万元(含税)。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提升公司电动轮品牌的影响力,对公司2009、2010年的业绩产生好的影响。
一、董事会决议情况
以上合同无需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1、合同标的情况
公司向买方提供12台MT4400AC电动轮矿用自卸车。
2、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合同买方为神华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为中国北京市东城区安德路甲12号中景濠庭404室,邮政编码100011。
最终用户为神华宝日希勒能源有限公司。地址为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宝日希勒镇,邮政编码021025。
上述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合同主要条款
1、合同总金额:27,902.4万元(含税)。合同总金额包括供货范围中所列的所有合同设备、材料、工器具、备品备件、技术资料和服务。
2、结算方式:合同总价的30%,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合同总价的60%,在买方收到货物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收到卖方提供的相关单据经审核无误后2周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为产品的质保金,在买方收到卖方提供的相关单据经审核无误后2周内支付。
3、履行期限:2009年10-12月,8台交付最终用户;2010年1月,4台交付最终用户。
4、违约责任: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如果卖方不能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或不能执行部分或全部服务,在不影响买方采取其他补救权力的前提下,买方从合同总价中按每7日总货值或服务总值的0.5%(不足7日的按7日计算)扣除违约罚金,最高不超过合同总货值的10%。
卖方应保证按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进度要求交付所有的技术资料。如果卖方由于自己责任未能按进度表交付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每份技术资料每迟交一周,交纳3000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5、争议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一切争执,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自协商解决之日起60天内仍未解决,则应付诸仲裁。
一旦在2个月内未能达成协议时,争议将被提交给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根据其仲裁程序规则进行裁议。
6、合同生效:本合同于2009年6月9日在中国北京,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
四、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合同的签订有利于提升公司电动轮品牌的影响力,对公司2009、2010年的业绩产生好的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1、合同双方履约能力良好,不需要政府信用或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生产和技术能力等。
2、合同履行中无可预见的重大市场、政策、法律等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合同文本及附件。
特此公告。
内蒙古北方重型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