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没有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会议召集人: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会议召开时间:2009年6月22日上午8时
3、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16日
4、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二楼会议室
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
6、公司已于2009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含代理人) 共计4人,代表股份66,81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15%。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山东民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投资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66,816,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粪污处理大型沼气工程及资源化利用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66,816,00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弃权0股,占出席股东所持表决权的0%。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杨依见律师现场见证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本所律师认为,贵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为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山东民和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