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3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23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207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6日
●除息日:2009年6月2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日
一、通过分红派息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公司2008年度分红派息方案,已经本公司2009年5月1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2008年末总股本675,069,3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30元(含税),共计派发155,265,956.48元。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4.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个人股东,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 元。
对于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 月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的规定,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07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A 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的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23元。
三、分红派息具体实施内容
1. 股权登记日:2009年6月26日
2. 除息日:2009 年6月29日
3. 红利发放日:2009 年7月2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09年6月26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 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STAR BOARD LIMITED、江苏双良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双良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澄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其它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方法
咨询部门: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秘办公室
联系地址:江苏省江阴市利港镇双良工业园
联系电话:0510-86632358
电话传真:0510-86632307
联系人:翁亚锋
七、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 2008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特此公告。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3日
证券代码:600481 证券简称:双良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8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江苏双良集团
有限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
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批复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公司于2009年6月22日接到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双良集团”) 通知,双良集团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豁免江苏双良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义务的批复》(证监许可 [2009]498 号),核准豁免双良集团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而增持本公司646,721股股份,导致合计持有本公司229,630,721股股份,约占本公司总股本的34.02%而应履行的要约收购义务。
特此公告。
江苏双良空调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