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没有新的议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二00八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3日上午9:00时在上海文艺宾馆会议室召开,参加会议的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40 人,代表股份19,027,933股,占公司总股份的21.8192%。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宗宝先生主持,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及见证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情况:
大会采取逐项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七项议案:
一、审议公司 2008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027,933(一仟九佰零二万七仟九佰三拾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9,024,838(一仟九佰零二万四仟八佰三拾八)股
占99.9837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3,095(三仟零九拾五)股
占0.0163 %
二、审议公司 2008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027,933(一仟九佰零二万七仟九佰三拾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9,024,838(一仟九佰零二万四仟八佰三拾八)股
占99.9837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3,095(三仟零九拾五)股
占0.0163 %
三、审议公司 2008 年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027,933(一仟九佰零二万七仟九佰三拾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9,024,838(一仟九佰零二万四仟八佰三拾八)股
占99.9837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3,095(三仟零九拾五)股
占0.0163 %
四、审议 2008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经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公司2008年归属母公司净利润为631,340.30元,年初的未分配利润为60,835,718.37元,至2008年末累计未分配利润为61,467,058.67元。
鉴于2008年公司盈利较少,而且目前公司现金流比较紧张。2009年宏观因素还有很多不确定性,公司经营工作仍面临许多困难,为确保公司稳定发展,推进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董事会决定200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027,933(一仟九佰零二万七仟九佰三拾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9,012,552(一仟九佰零一万二仟五佰五拾二)股
占99.9192 %
反对:12,386(一万二仟三佰八拾六)股
占0.0651 %
弃权:2,995(二仟九佰九拾五)股
占0.0157 %
五、审议公司 2008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027,933(一仟九佰零二万七仟九佰三拾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9,024,838(一仟九佰零二万四仟八佰三拾八)股
占99.9837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3,095(三仟零九拾五)股
占0.0163 %
六、审议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027,933(一仟九佰零二万七仟九佰三拾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9,024,938(一仟九佰零二万四仟九佰三拾八)股
占99.9843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2,995(二仟九佰九拾五)股
占0.0157 %
七、审议《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中国证监会2008 年10 月9 日第57 号令《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建议对公司章程有关内容修改如下: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改为: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 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参加表决的股数为:19,027,933(一仟九佰零二万七仟九佰三拾三)股,意见如下:
同意:19,024,838(一仟九佰零二万四仟八佰三拾八)股
占99.9837 %
反对:0(零)股
占0.0000 %
弃权:3,095(三仟零九拾五)股
占0.0163 %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徐伟奇律师事务所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海鸟企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