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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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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9年06月2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号码:2009-055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3年10月29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简称: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天津市绿源生态能源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绿源,为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签订编号贷字A101F03006号《借款合同》;合同约定:交行天津分行向天津绿源提供人民币贷款1980万元。同时为了保证借款合同履行,交行天津分行与被告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1《保证合同》,与被告天津燕宇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燕宇,本公司第二大股东)签订编号保字A101F03006-2《保证合同》。本公司及天津燕宇为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定后,天津绿源未能按期全部履行偿还贷款,至今拖欠原告贷款本金770万元,利息罚3,594,162.6元(截止到2008年6月21日),本公司、天津燕宇也未履行保证责任。交行天津分行依法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天津二中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原告合法权利,原告追偿被告偿还贷款权利至被告全部清偿贷款本息时止(详见2008年10月24日披露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2008年12月18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调解书》([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经天津二中院主持调解,交行天津分行与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四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详见2008年12月19日披露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3、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三被执行人未按规定履行生效的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交行天津分行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请求冻结、扣划三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绿源、本公司、天津燕宇存款人民币11422689.10元(含执行费7874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等值资产(详见2009年2月26日披露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4、2009年2月24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院的《执行通知书》([2009]二执通字第0048号),具体内容为:本公司与交行天津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了法律效力,因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通知本公司在即日起内自动履行,逾期不履行,依法强制执行(详见2009年2月26日披露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一)2009年4月20日,本公司向天津二中院提起《执行异议申请书》(本申请未经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任何董监事批准,未经公司董秘审核,本公司副总经理潘林先生口头同意盖章但未签字;也未公开披露),具体内容为:

      1、请求解除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采取的查封措施,终止对以上财产的执行。

      2、事实与理由:

      (1)被查封的房产不属于本公司所有,应归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

      1996年8月15日,本公司与海甸岛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将本公司名下寰岛大厦(原称寰金大厦)及寰岛花园(含被以上查封的财产)转让给海甸岛公司,总价款¥309,358,263.20元。2000年,本公司、海甸岛公司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海甸岛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对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享有的¥309,358,263.20元债权转让给本公司,并以此项债权抵充海甸岛公司购买寰岛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视为海甸岛公司已经全部付清了寰岛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同年,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了双方关于寰岛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务核定,认可了双方的交易。2001年5月8日,本公司向海甸岛公司出具了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购房款总额共计¥94,847,650.00元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合同签订时,寰岛大厦及寰岛花园工程尚为在建工程,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将寰岛大厦及寰岛花园已完工部分和土地均交付给了海甸岛公司,未完工部分待完工后交付。2003年,海甸岛公司与本公司协商,由海甸岛公司负责出资继续对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未完工部分进行施工,本公司表示同意。2003年12月1日,海甸岛公司遂将寰岛大厦A3写字楼及寰岛花园的后续建设施工及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后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15,459,667.55元。

      2005年工程竣工,海甸岛公司与本公司开始办理上述被查封房产的房屋所有权证,正当双方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之际,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海口办事处因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了寰岛花园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直至2007年方解除查封,之后双方继续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并获得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对交易完税出具的证明。

      本案中,被法院查封的财产虽然没有登记到海甸岛公司名下,但却已依法转让给了海甸岛公司,并由海甸岛公司继续投资修建完工,至今一直由海甸岛公司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海甸岛公司为上述财产的合法权利人。

      (2)该财产不应被查封,应终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中民事执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本案中,海甸岛公司已经付清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房产的全部价款,之所以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是项目竣工后的诸多原因导致,海甸岛公司至今一直都对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和事实,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以上财产,依法应该予以解除并终止执行。

      (二)2009年6月20日,本公司收到天津二中级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号),具体内容如下:“本院查明,2008年月10月15日,交行天津市分行与海南油脂公司、绿源生态公司、燕宇置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交行天津市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在诉讼中,依据交行天津分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2008年10月29日,本院查封了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现海南油脂公司)名下位于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D4房产证号:HK018826)。2008年12月17日本院作出(2008)二中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权利人交行天津市分行于2009年2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在诉讼中依法查封异议人名下的房产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所称被查封标的物为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所有,依据不足,且案外人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也未对此标的物主张权利。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他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案裁定尚未执行,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具体数额的估算。

      对此,公司董事会已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委托律师事务所向有关法院了解案件执行的情况,以及其它连带担保方偿债能力情况后,提供相关资料,由公司经营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

      本案相关房产的处置,本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也不影响公司本期的盈亏。

      五、备查文件

      1、本公司《执行异议申请书》;

      2、天津二中院《民事裁定书》([2009]二中执异字第0020号)。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0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编号:2009-056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媒体报道的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传闻简述

      近日,《时代周报》刊登了一篇名为《退市生死劫:*ST联油重组迷局》的署名文章,文中提到(1)“2008年12月18日,海南证监局的通知称,*ST联油提前将3800万元股权转让款计入投资收益,公司必须整改”。(2)“若到2009年6月26日仍未完成整改,或虽完成整改但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ST联油将被终止上市”。

      二、澄清说明

      经核实,本公司针对上述传闻报道说明如下:

      1、传闻(1)基本属实,2008年12月18日,海南证监局向本公司发来《关于要求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琼证监发[2008]293号)(下称限期整改通知)指出:不应对2007年度内蒙古汉鼎光电的股权出售收回投资收益3800万元的交易确认为投资收益,并要求对本公司2007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并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报进行审计(详见2009年12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海南监管局<关于要求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限期整改的通知>的公告》。

      本公司按《限期整改通知》要求,2009年2月2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二次临时会议,2009年3月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分别做出了实施整改的决定,后经整改并由中喜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更正后的2007年年度审计报告(详见2009年3月18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公司整改报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公司第五届董事会2009年第四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2、传闻(2)不属实。真实情况如下:2008年12月18日,海南证监局向本公司发来的《限期整改通知》,只要求本公司于2008年12月25日之前完成整改,并按照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截止目前,本公司没有收到海南证监局其它任何整改通知,所以谈不上有2009年6月26日完成整改的事宜。由于本公司股票目前正常交易,更谈不上有恢复上市申请和将被终止上市的事宜。

      三、其它说明

      1、对以上部分歪曲事实的报道,本公司在此表示谴责,同时不排除通过法律途径追究责任。

      2、经本公司财务部初步预测,预计公司2009年1—6月亏损1800万元,具体金额以2009年半年度报告披露数据为准。

      四、必要的提示

      本公司着重声明:本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深交所《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