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六次会议于2009年6月19日以书面传真方式发出通知,会议于2009年6月24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参加签字董事九名,实参加签字董事九名。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参与天津市静海县“天津文化商贸产业园”土地一级开发整理项目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与天津凯华奎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凯华”)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出资设立项目公司,投资参与天津市静海县“天津文化商贸产业园”1054亩土地的一级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其中本公司投入510万元,占总股本的51%;天津凯华投入490万元,占总股本的49%。
该项目开发的宗地座落于天津市静海开发区静文公路以北,静海东外环线以西,聚海道延伸线以东,系静海开发区的核心区块,具有良好的开发价值。项目以发掘天津文化旅游资源为目的,组合设计具有天津特色的历史文化、风情文化的旅游专区,进行一级土地整理开发。
项目的实施,有利于公司拓宽业务领域,延伸地产业务产业链,进一步增强赢利能力,提升公司价值。
二、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作为发起人并增持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本公司作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发起人,以持有的成都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总计3亿股认购成都农商行股份3亿股,并另增持成都农商行1.875亿股,即本公司共出资6.525亿元认购成都农商行股份4.875亿股(本公司已出资3亿元,本次需增加出资3.525亿元),占其总股本的比例由增资前的7.75%提高到9.75%。关于该对外投资事项的具体事宜本公司将另行披露.
特此公告。
新湖中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