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简要介绍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本次诉讼受理日期:2009年6月21日
诉讼机构名称及所在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长沙市
本公司收到诉讼材料的时间:2009 年6月22日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各方
原告: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长沙共同设立的项目公司)
被告: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被告: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向原告交付长国用(2008)第035141号、长国用(2008)第035142号、长国用(2008)第035143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土地,交付标准为:红线范围外通路、通电、供水、排水、通讯、供气,红线范围内完成房屋腾空、人员及设备撤离的现状土地。
2)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自2008年7月20日起直至实际向原告交付土地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09年5月24日的违约金为143,994,000元。
3)由二被告共同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3、有关纠纷的起因及诉讼依据
2007年5月,公司正式委托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挂牌出让公司拥有的雨花路161号105亩(包括绿地和道路约25亩)土地使用权,2007年7月19日由厦门盛利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利源公司)与上海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兆瑞公司)以4.66亿元联合竞得,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挂牌成交确认书》,同日,公司与盛利源公司、兆瑞公司签订了《付款与交地协议》,该协议第四条“特别说明”第4点明确约定“零星用地宜整合使用,摘牌单位须承诺按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协议签订后公司多次致函原告要求其履行补征零星用地的义务,但原告至今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公司未能按期交付土地。
2009年5月原告以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司未能按照约定于2008年7月19日前交付土地为理由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和公司交付土地同时赔偿因延迟交地所产生的违约金143,994,000元并承担相关全部诉讼费用。
截止目前原告已付清全部土地价款,土地过户手续也已办理完毕。
4、本公司应诉情况
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后,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作为被告方与湖南万诚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将于2009年8月17日在湖南省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涉及诉讼金额1003.81万元。公司已委托律师处理相关诉讼事宜。
上述诉讼标的累计金额未构成重大诉讼,故公司在本次重大诉讼公告前,未对上述小额诉讼进行披露。
本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由于本次诉讼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目前难以对本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作出预计。
五、备查文件
1、长沙兆盛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诉讼状》
2、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长城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