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昨通过“地方金融立法”
2009年06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唐真龙
⊙本报记者 唐真龙
在经历了近一年半时间的调研、起草、论证以及反复审议之后,昨日,《上海市推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条例》经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该法案将于2009年8月1日起公布并实施。
根据上海市人大前期公布的征求意见稿,《条例》共八章四十条,内容涉及上海市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区域布局和基础设施、金融人才环境建设、金融创新环境建设、信用环境建设金融风险防范与法治环境建设等方面。《条例(草案)》定位为地方促进法,其主要的目的是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促进国际金融中心建设。
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作为地方立法,该条例在公布实施的过程中可以依据客观情况进行修改。而根据《条例》内容,其中的很多事项需要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比《条例》中提到上海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与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相适应的金融产业发展规划;设立上海金融发展资金;完善与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合作与协调机制,推动长三角地区金融协调发展等多项内容。
“有关上述这些方面的具体实施办法有些在起草《条例》的过程中,上海市政府已经同步起草,在《条例》正式公布并实施之后,市政府将会陆续公布这些实施办法。”上述上海市人大法工委负责人告诉记者,此外还有一些措施正在起草过程中,预计今后一段时间上海市将会密集公布与金融发展相关的一系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