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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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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郑重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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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夏沪深300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2009年06月26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上接封九版)

    联系人:刘军辉

    网址:www.csco.com.cn

    (66)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B座25层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5832494

    传真:0755-25831718

    联系人:王立洲

    网址:www.fcsc.cn

    客户服务电话:0755-25832523

    (67)华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珠海市拱北夏湾华平路96号二层202-203房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5楼

    法定代表人:段文清

    电话:0755-82707853

    传真:0755-82707850

    联系人:骆扬

    网址:www.chinalions.com

    客户服务电话:各地营业部客户服务电话

    (68)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福山路500号城建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方加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981

    联系人:罗芳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69)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办公地址:西安市东新街232号陕西信托大厦16-17层

    法定代表人:刘建武

    电话:029-87406172

    传真:029-87406387

    联系人:黄晓军

    网址:www.westsecu.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9-87419999

    (70)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南京市长江路88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

    法定代表人:钱凯法

    客户服务电话:025-84784765

    传真:025-84784830

    联系人:舒萌菲

    网址:www.thope.com

    (71)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办公地址:甘肃省兰州市静宁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李晓安

    电话:0931-4890619

    传真:0931-4890118

    联系人:李昕田

    网址:www.hlzqgs.com

    客户服务电话:0931-4980618、0931-4890100

    (72)财通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沈继宁

    电话:0571-87925129

    传真:0571-87925129

    联系人:乔骏

    网址:www.c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571-96336

    (73)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福田区益田路与福华三路交界处深圳国际商会中心48-50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至20层

    法定代表人:杨小阳

    电话:0755-82026521

    传真:0755-82026539

    联系人:刘权

    网址:www.cji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

    (74)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9层

    法定代表人:赵大建

    电话:010-59355941

    传真:010-66553791

    联系人:李薇

    网址:www.e5618.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5618

    (二)登记结算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3层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88066511

    联系人:廖为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11层

    法定代表人:王立华

    联系电话:010-88092188

    传真:010-88092150

    联系人:杨科

    经办律师:吴冠雄、杨科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233号汇亚大厦1604-1608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湖滨路202号普华永道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杨绍信

    联系电话:021-23238888

    传真:021-23238800

    联系人:单峰

    经办注册会计师:许康玮、单峰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据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2009年6月18日证监许可[2009]531号文核准。

    (二)基金类型和存续期间

    1、基金的类别: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3、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三)募集方式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本基金发售公告)向投资者公开发售。

    (四)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不超过3个月,自基金份额开始发售之日起计算。

    本基金自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31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直到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

    (五)募集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六)募集场所

    投资者应当在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认购。销售机构名单和联系方式具体见本基金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代销机构办理基金发售业务的地区、网点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发售公告以及当地销售机构的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其他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

    (七)认购安排

    1、认购时间:2009年7月6日至2009年7月31日。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

    2、认购程序:投资者在首次认购本基金时,需按销售机构的规定,提出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和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申请。一个投资者只能开立和使用一个基金账户,已经开立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的投资者可免予申请。

    3、认购原则:认购以金额申请。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交付认购款项。投资者可以多次认购本基金份额,每次认购金额不得低于1,000.00元。认购申请受理完成后,投资者不得撤销。

    4、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登记结算机构的确认为准。投资者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不承担对确认结果的通知义务,投资者本人应主动查询认购申请的确认结果。

    5、认购款项的退还:若投资者的认购申请被部分确认为无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将无效申请部分对应的认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利息折算为份额,不退还)。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手续由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约定,请投资者参阅本基金发售公告。

    (八)认购费用

    1、投资者在认购基金份额时需交纳前端认购费,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前端认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0%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0.8%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0.5%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认购费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3、投资者重复认购时,需按单笔认购金额对应的费率分别计算认购费用。

    (九)募集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的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十)认购份额的计算

    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前端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利息)/1.00元

    认购份额的计算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某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假设这1,000.00元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为0.46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净认购金额=1,000.00/(1+1.0%)=990.10元

    认购费用=1,000.00-990.10=9.90元

    认购份额=(990.10+0.46)/1.00=990.56份

    即投资者投资1,000.00元认购本基金,加上募集期间利息后一共可以得到990.56份基金份额。

    (十一)募集期间的资金与费用

    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募集期间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律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认购户数不少于200户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基金合同》生效时,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产生的利息将折合成基金份额归投资者所有。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并报送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或其他公告中列明。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代销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

    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2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即按照投资者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5、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6、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每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0.00元(含申购费,定期定额不受此限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次赎回申请不得低于1,000.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0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

    3、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生效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基金销售机构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登记结算机构或基金管理公司的确认结果为准。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T日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及其相关基金销售机构在T+7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申购费由申购人承担,用于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结算等各项费用。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需交纳前端申购费,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具体如下:

    申购金额(含申购费)前端申购费率
    100万元以下1.2%
    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0.9%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0.6%
    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每笔1,000.00元

    2、本基金赎回费由赎回人承担,在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赎回时份额持有不满1年的,收取0.5%的赎回费,持有满1年以上(含1年)的,赎回费为0。其中,须依法扣除所收取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结算费、销售手续费等各项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基金赎回费率。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前端申购费率)

    前端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端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前端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1.230元。四笔申购金额分别为1,000.00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000万元,则各笔申购负担的前端申购费用和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1申购2申购3申购4
    申购金额(元,a)1,000.001,000,000.005,000,000.0010,000,000.00
    适用前端申购费率(b)1.2%0.9%0.6%-
    净申购金额(c=a/(1+b))988.14991,080.284,970,178.939,999,000.00
    前端申购费(d=a-c)11.868,919.7229,821.071,000.00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e)1.2301.2301.2301.230
    申购份额(=c/e)803.37805,756.334,040,795.888,129,268.29

    2、赎回金额的计算

    当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时,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三: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半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50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总金额=10,000.00×1.250=12,500.00元

    赎回费用=12,500.00×0.5%=62.50元

    净赎回金额=12,500.00-62.50=12,437.50元

    例四: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2年,该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225元,则其获得的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225=12,250.00元

    3、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基金份额总数。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本基金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八)申购和赎回的登记结算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登记结算手续,投资者自T+2日(含该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登记结算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登记结算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体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暂停或拒绝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基金收益分配、或基金投资组合内某个或某些证券即将上市或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基金管理人认为短期内继续接受申购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已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7、个别投资者的申购、赎回过于频繁,导致基金的交易费用和变现成本增加,或使得基金管理人无法顺利实施投资策略,继续接受其申购可能对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损害。

    8、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到6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非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的情况。

    4、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2个或2个以上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的,可延期支付部分赎回款项,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支付。

    同时,在出现上述第4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体公告。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依照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以办理。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照其申请赎回份额占当日申请赎回总份额的比例,确定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办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办理部分予以撤销外,延迟至下一个开放日办理,赎回价格为下一个开放日的价格。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体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刊登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向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公告。

    (十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对重复刊登暂停公告的频率进行调整。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指定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有关规定选择在本基金和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的其他基金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并公告。

    (十四)转托管

    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销售机构交易账户进行交易。具体办理方法参照《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

    (十六)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和经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继承”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的情形;“司法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的条件。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上述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他销售机构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七)基金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仅限于红利再投资,不包括现金分红)按照我国法律法规、监管规章以及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来决定是否冻结。在国家有权机关作出决定之前,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先行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与支付。

    (十八)未来,若条件允许,在不损害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本基金可在交易所交易、进行场内申购、赎回,不需召开持有人大会。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采用指数化投资方式,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获得与标的指数收益相似的回报及适当的其他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新股、固定收益产品、权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的(如ETF、股票指数期货等金融产品),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股票组合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90%,其中投资于相关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的组合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基金持有现金以及到期日在1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三)投资理念

    未来,我国将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中国经济以及资本市场仍然面临良好的发展前景,而指数化投资可以以最低的成本和较低的风险获取市场平均水平的长期回报。

    标的指数具有良好的市场代表性、流动性与蓝筹特征,通过选择合理的指数复制方法,可以有效控制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从而满足投资者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并力争在长期内为投资者带来较好的投资回报。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主要采取复制法,即按照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构建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并根据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其权重的变动对股票投资组合进行相应地调整。但因特殊情况(比如市场流动性不足、个别成份股被限制投资等)导致本基金无法获得足够数量的股票时,基金管理人将搭配使用其他合理方法(如买入非成份股等)进行适当的替代。

    本基金的风险控制目标是追求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0.35%,年跟踪误差不超过4%。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误差的来源包括对受限成份股的替代投资、成份股调整时的交易策略以及基金每日现金流入/流出的建仓/变现策略、成份股股息的再投资策略等。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这些因素的有效管理,追求实现正的跟踪偏离。

    此外,本基金还将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以增加收益。

    如未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还将投资于期权、期货、ETF以及其他与标的指数或标的指数成份股相关的金融产品,投资目标是替代跟踪标的指数的成份股及被选成份股,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更紧密地跟踪标的指数。基金拟投资于新的金融产品的,需将有关投资方案通知基金托管人,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告。

    (五)投资管理体制

    基金管理人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制。基金经理负责基金的日常投资运作,基金投资的重大事项需向投资决策委员会报告。

    (六)投资程序

    1、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维护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基金经理、研究人员依托公司整体研究平台,整合外部信息以及券商等外部研究力量的研究成果开展指数跟踪、成份股公司行为等相关信息的搜集与分析、流动性分析、误差及其归因分析等工作,撰写研究报告,作为基金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2)投资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依据研究报告,定期召开或遇重大事项时召开投资决策会议,决策相关事项。基金经理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的决议,每日进行基金投资管理的日常决策。

    (3)组合构建:根据标的指数,结合研究报告,基金经理构建组合。在追求跟踪误差和偏离度最小化的前提下,基金经理将采取适当的方法,以降低买入成本、控制投资风险。

    (4)交易执行: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执行交易,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

    (5)投资绩效评估:风险管理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基金进行投资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误差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金经理可以据此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基金经理将跟踪标的指数变动,结合成份股基本面情况、流动性状况、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投资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密切跟踪标的指数。

    (七)投资限制

    1、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本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相应调

    整投资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投资组合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比例不超过该权证的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

    (3)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投资限制。

    《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的,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相应调整投资组合限制的规定,不受上述限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由于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300指数收益率×95%+1%(指年收益率,评价时应按期间折算)。

    沪深300指数是中证指数公司依据国际指数编制标准并结合中国市场的实际情况编制的沪深两市统一指数,其流动性高,可投资性强,综合反映了中国证券市场最具市场影响力的一批优质企业的整体状况,适合作为本基金的标的指数。

    如果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变更或停止沪深300指数的编制及发布、或沪深300指数由其他指数替代、或由于指数编制方法发生重大变更等原因导致沪深300指数不宜继续作为标的指数,或市场有其他更适合投资的指数,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变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相应更换基金名称和业绩比较基准,并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若基金变更投资比例范围约定,基金管理人可相应变更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权重构成,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基金管理人应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九)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股票基金,风险与收益高于混合基金、债券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2、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3、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债权人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十一)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届时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二)未来,如果基金管理人推出沪深300ETF,在不改变本基金投资目标的前提下,本基金转为沪深300ETF的联接基金。ETF联接基金是指将其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跟踪同一标的指数的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

    十、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结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及其应收利息。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资金结算账户和托管专户用于基金的资金结算业务,并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代销机构和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代销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和基金代销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消;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十一、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与赎回价格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和负债。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6、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7、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当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关于差错处理,合同的当事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结算机构、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进行更正。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6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证券投资收益、证券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为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12次,每次分配比例不得低于该次可供分配利润的20%,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至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5、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的有关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及时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按分红权益再投资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具体以届时的基金分红公告为准)。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十三、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终止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中扣除。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3)至第(7)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披露费用等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高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法规或证监会的要求提高管理费、托管费的情形除外;调低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基金销售费用

    本基金认购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的募集”中“(八)认购费用”以及“(十)认购份额的计算”中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申购费、赎回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六)申购费与赎回费”与“(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在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管理人在公告的15日前向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前款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5、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6、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媒体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媒体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定期报告在公开披露的第2个工作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7、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议。

    (2)终止《基金合同》。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基金募集期延长。

    (8)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20)更换基金登记结算机构。

    (21)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本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

    (26)本基金重新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7)基金份额的拆分。

    (2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2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30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媒体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体不得早于指定媒体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十六、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资产面临潜在的风险。市场风险可以分为股票投资风险和债券投资风险。

    股票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水平波动的风险。

    (2)宏观经济运行周期性波动,对股票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的风险。

    (3)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从而导致股票价格变动的风险。

    债券投资风险主要包括:

    (1)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2)债券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价格变化的风险。

    (3)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

    2、指数化投资风险

    本基金采取指数化投资策略,被动跟踪标的指数。当指数下跌时,基金不会采取防守策略,由此可能对基金资产价值产生不利影响。

    3、跟踪偏离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导致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无法紧密跟踪标的指数的收益率:

    (1)基金有投资成本、各种费用及税收,而指数编制不考虑费用和税收,这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落后于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负的跟踪偏离度。

    (2)指数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等因素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3)当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构成,或成份股公司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该成份股在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化,或标的指数变更编制方法时,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可能暂时扩大与标的指数的构成差异,而且会产生相应的交易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4)投资者申购、赎回可能带来一定的现金流或变现需求,在遭遇标的指数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情形时,基金可能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成本,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5)在基金进行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6)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对冲机制及其他工具造成的指数跟踪成本较大;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产生的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4、流动性风险

    在市场或个股流动性不足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能无法迅速、低成本地调整基金投资组合,从而对基金收益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要求,在管理现金头寸时,有可能存在现金不足的风险和现金过多带来的收益下降风险。

    5、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登记结算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6、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7、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以下变更《基金合同》的事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程序。

    (8)终止《基金合同》。

    (9)其他可能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资产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结算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6)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7)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形。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自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之日起在指定媒体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八、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一。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见附件二。

    二十、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寄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向发生交易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书面或电子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寄送对账单。(下转封十五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