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担保事项更正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近期,公司管理层为核查债务情况,委托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前往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以下简称“石嘴山银行”)进行询证,石嘴山银行向公司进行了回复,回复函件均加盖“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章,截至2009年6月19日,公司存在的担保事项内容如下:
1、2007年12月21日,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办理银行承兑汇票1000万元,由本公司和西安海星房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海星房地产”)提供担保,担保本金1000万元,汇票到期日2008年3月20日。
2、2007年12月18日,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600万元,由本公司和海星房地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6月17日。
3、2007年12月18日,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签订借款合同,借款本金650万元,由海星房地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日为2008年3月17日。
上述事项曾于2008年4月29日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了披露(该事项详见2008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公告》),该《公告》是依据于2008年4月23日,石嘴山银行向公司审计机构万隆亚洲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文件而进行披露的,原文如下:“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12月21日在我行存入保证金1000万元整,办理了2000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期限3个月,于2008年3月20日到期,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08年4月15日归还;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我社贷款余额1250万元,其中一笔650万元与2008年3月17日到期;另一笔600万元于2008年6月17日到期,经过双方协商,该两笔贷款已于2008年4月15日办理了转贷手续,担保人已变更,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担保责任已撤销。”;该证明文件上加盖有“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业务公章”。
审计机构在2007年年度审计工作中就此事进行了陈述,内容为:本公司为本公司其他关联人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1,0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08年3月20日。已履行完毕;本公司为本公司其他关联人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0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6月17日。已履行完毕;本公司为本公司其他关联人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650.00万元,担保期限为2007年12月18日至2008年3月17日。已履行完毕。
2009年3月4日,公司再次向石嘴山银行进行询证,在《银行询征函》上,“担保”一栏未列示任何数据,并在该证明文件上加盖有“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业务公章”。进而造成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未涉及上述事项。
因为石嘴山银行此前的回函内容和本次核查的情况不一致,造成了公司此前的公告和年报披露的内容与本次核查事实情况存在重大出入。
上述事项涉及公司为其他关联人陕西同瑞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既未能提交董事会审议,未履行公司股东大会的决策程序,又未及时披露,且在公司披露时与核查事实存在不符,违反了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今后将认真吸取教训,加强上市公司决策程序的履行,严格按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做好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于2009年5月15日披露了《公告》(详见2009年5月16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西安海星现代饮品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城市信用社签订承兑合同,涉及银行承兑汇票金额2000万元,承兑期限自2006年12月19日至2007年3月19日,由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根据公司核实,该项承兑已于2007年3月20日托收解付完毕,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证券代码:600185 股票简称:*ST海星 编号:临2009-066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本公司持有的河南海星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35%股权被“轮候查封”、“轮候冻结”事项已披露(该事项详见2009年4月20日公司披露的《临时公告》),经公司进一步核实,现将核实情况说明如下:
经我公司向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证,先后有四家银行自2006年3月20日至2008年3月24日期间五次申请查封一次申请解除查封。由于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2006年首轮查封已过期失效,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二次申请查封形成“轮侯查封”。
1、2006年3月20日和2008年3月24日中国银行深圳红岭支行两次申请查封;
2、2007年10月15日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申请查封;
3、2006年10月15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申请查封,2007年和解债务清偿完结,2008年3月解除查封;
4、2007年1月11日中国光大银行郑州伟二路支行申请查封,2007年12月已清偿所有债务,公司已向该行提出解除查封。
二、在西安海星科技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部分涉及公司诉讼方面的资料中,经公司管理层核查发现两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1、2006年4月24日《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1号内容:
①宣告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还债;
②由本院指定清算组对破产企业进行接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2007年8月27日《民事裁定书》(2006)深中法民二破产字第5—7号内容:
准予执行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提出的破产分配方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公司已于2008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了上述担保情况,列表如下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担保方 | 担保方与上市公司的关系 | 被担保方 | 担保金额 | 担保发生日期(协议签署日) | 担保起始日 | 担保到期日 | 担保类型 | 担保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 担保是否逾期 | 担保逾期金额 | 是否存在反担保 | 是否为关联方担保 | 关联 关系 |
海星科技 | 公司本部 | 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 | 856.05 | 2004年4月23日 | 2005年4月20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是 | 856.05 | 否 | |||
海星科技 | 公司本部 | 深圳市北大中基科技有限公司 | 1,340.61 | 2003年5月14日 | 2004年5月14日 | 连带责任担保 | 否 | 是 | 1,340.61 | 否 |
2009年4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计提预计损失的议案》,2008年年度报告已经对公司的上述两项担保全额计提了预计损失,并经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特此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西安海星现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