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380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242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2日 |
● 除权(息)日
除权(息)日 | 2009年7月3日 |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10日 |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18日召开的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于2009年5月19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本次分配以493,767,81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38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42元,共计派发股利68,139,957.78元。
3、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2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2日 |
2、除权(息)日
除权(息)日 | 2009年7月3日 |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10日 |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流通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按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如该类股东能在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向本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①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税收通用缴款书、完税凭证原件,或者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原件;②向公司出具的经合法签署的该股东已就本次利润分配纳税或进行了纳税申报的声明文件;③股票账户卡原件、QFII 的证券投资业务许可证复印件、相关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文件等,经公司审核同意后,将不安排现金红利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并由公司向该等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上述证明文件需以专人送达或邮寄的方式在前述时间内送达公司,如未能按时送达,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532-8388 9556
咨 询 人:王东波
六、备查文件
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青岛海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