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设定受益计划,在各资产负债表日委托独立的精算师进行精算估值,采用预期累计福利单位法确定提供福利的成本。精算利得和损失超出设定受益义务现值全部在下一期的利润与亏损中反映。
(十九)应付债券的核算
应付债券按实际收到的款项记帐,债券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按直线法摊销,债券利息按权责发生制计提或摊销。
(二十)借款费用的核算
1、可资本化资产的范围
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通常为1年以上,含1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2、允许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借款范围
包括专门借款和为购建、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的一般借款。
3、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的计算方法
(1)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为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
(2)占用的一般借款: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二十一)预计负债确认原则
如果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将其确认为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该义务的履行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金额是清偿该负债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如果所需支出不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该范围的上、下限金额的平均数确定;如果所需支出存在一个金额范围,则最佳估计数按如下方法确定: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时,最佳估计数按各种可能发生额及其发生概率计算确定。
确认的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或其他方补偿,则补偿金额在基本确定能收到时,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超过所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
(二十二)递延收益的确认原则
递延收益核算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而一次性收取的服务费(或特许权费),因尚未提供后续服务而应由以后各期分别确认收入的款项。
(二十三)收入确认原则
按以下规定确认营业收入实现,并按已实现的收入记账,计入当期损益。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公司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公司不再对该商品实施继续管理权和实际控制权,相关的收入已经收到或取得了收款的证据,并且与销售该商品有关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时,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2、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
提供劳务(不包括长期合同),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在确认劳务收入时,以劳务合同的总收入、劳务的完成程度能够可靠地确定,与交易相关的价款能够流入,已经发生的成本和完成劳务将要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为前提。
3、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确认
提供他人使用本企业的无形资产等而应收的使用费收入,按有关合同、协议规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认营业收入的实现。
企业采用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方式进行销售的,在确认收入时按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与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四)建造合同
1、当建造合同的结果可以可靠地估计时,则与其相关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合同完工程度予以确认。合同完工程度是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估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计量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因合同工程变更而产生的收入、索偿及奖励会在与客户达成协议时记入合同收入。
2、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3、如果合同总成本很可能超过合同总收入,则预期损失立即确认为费用。
(二十五)租赁
将满足以下标准之一的确认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在租赁开始日可合理地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就承租人而言,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修整,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除融资租赁以外的租赁为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业务的计量:
(1)承租人融资租入资产入账价值的确定
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初始直接费用的处理
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租入资产价值,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应收融资租赁款。
(3)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确认融资收益的分摊方法
出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融资收入,承租人应采用实际利率法确认当期融资费用。
(二十六)政府补助
1、政府补助的内容
政府补助的形式主要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和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政府与企业间的债务豁免,增值税出口退税,除税收返还外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不涉及资产直接转移的经济支持,不属于政府补助准则规范的范畴。
2、政府补助的划分及核算
区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属于政府资本性投入的,不作为政府补助,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长期资产的部分予以核销。
(二十七)套期保值
1、套期保值的分类
按照套期关系不同,将其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以及境外经营净投资保值。
2、套期保值业务的会计处理
(1)公允价值套期
在满足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也按此规定处理。
(2)现金流量套期
在满足套期会计条件的情况下,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保值。
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所有者权益,并单列项目反映。处置境外投资,将原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当期损益;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八)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所得税费用的会计处理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按照下列原则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1、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1)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2)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①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②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3)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2、递延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除下列情况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公司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满足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
①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②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3)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企业投资产生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①投资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②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3、所得税费用计量
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按照税法规定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将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1)企业合并;
(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转回。
(二十九)重要会计政策变更及会计估计假设
1、会计政策变更
会计政策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外,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保持一致。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的:国家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则按照国家发布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进行处理;国家没有发布相关的会计处理办法,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情况下,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会计处理。
2、重要会计估计假设
由于经营活动内在的不确定性,需要对无法准确计量的财务报表项目的账面价值进行判断、估计和假设。这些判断、估计和假设是基于公司的管理层的历史经验并结合其他相关因素的基础上作出的。
对上述判断、估计和假设在持续经营的基础上进行定期的复核,会计估计的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会计估计中可能导致未来会计期间对资产、负债账面价值作出重大调整的判断、估计和假设主要有:
(1)坏账准备
根据应收款项的账龄、过去的经验以及客户的实际情况为判断基础计提坏账准备,坏账准备是公司管理层运用判断和估计确认的。如果判断和估计的基础发生变化,重新进行估计和现在的估计产生的差异将会影响估计变化期间应收款项的账面价值。
(2)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
固定资产的预计可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是以同类固定资产的实际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为基础结合历史经验进行判断和估计的。如果因为技术进步、资产保养等原因使固定资产未来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发生变化,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以及折旧费用将发生变化。
(3)辞退福利(退休福利成本)的精算评估
对内退人员统筹外福利费用等设定受益计划福利进行了精算评估。精算评估运用了如下假设:折现率、福利费用的增长率等,上述假设的变化将会导致辞退福利现值的变化和计入利润表中精算利得和损失以及利息成本的变化。
(4)递延所得税资产的确认
在资产负债表日列示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依据预期收回该资产期间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以未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的。如果未来会计期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不足以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或实际所得税税率低于预计的税率,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将会转回并计入转回期间的合并利润表。
(5)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合同结果能够可靠估计)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及合同成本。用以计算完工百分比合同的预计总成本是公司管理层根据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历史经验编制的。在建造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管理层对合同的预计总成本作出修订,所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将会在各会计期间内发生变化。
(6)或有事项
对于诉讼及索赔事项,参考法律顾问的意见,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如计量。
(三十)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确定。控制是指公司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考虑公司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公司将所有的子公司和控制的特殊目的主体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公司将取得或失去对子公司控制权的日期作为购买日和处置日。对于处置的子公司,处置日前的经营成果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中;当期处置的子公司,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购买日后的经营成果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中,且不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期初数和对比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增加的子公司,其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经营成果已经适当地包括在合并利润表中,并且同时调整合并财务报表的对比数。
子公司采用的主要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按照公司统一规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进行调整。
公司与子公司及子公司相互之间的所有重大账目及交易于合并时抵销。
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列示。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在合并利润表中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少数股东分担的子公司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如果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有能力予以弥补的,冲减少数股东权益,否则冲减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该子公司以后期间实现的利润,在弥补了母公司所有者权益承担的属于少数股东的损失之前,全部归属于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判断依据:能够对参与合并各方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一方通常指公司的母公司;能够对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实施最终控制的相同多方,主要是指根据投资者之间的协议约定,为了扩大其中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表决权比例,或者巩固某一投资者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地位,在对被投资单位的生产经营决策行使表决权时采用相同意思表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参与合并各方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一般在1年以上(含1年),企业合并后所形成的报告主体在最终控制方的控制时间也应达到1年以上(含1年)。
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及商誉
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公允价值,以及为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在合并合同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也计入合并成本。
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所取得的被购买方符合确认条件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在收购日以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首先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计入当期损益。
(三十一)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第十一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十二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中化股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2、中化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
3、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法律文件:
(1)《关于中国中化集团公司整体重组改制的批复》(国资改革[2008]1443号)
(2)《关于设立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国资改革[2009]358号)
(3)《关于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国资产权[2009]447号)
4、中化股份及中化集团与江山股份、江山股份的关联方之间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24个月内发生的相关交易的协议、合同
5、中化股份关于最近两年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的说明
6、中化股份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的名单及其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江山股份股票的说明
7、中化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与声明
8、本次权益变动相关中介机构及经办人员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持有或买卖江山股份股票的情况说明
9、中化股份关于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说明
10、中化股份控股股东中化集团2006年度、2007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及2008年度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1、法律意见书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备查文件置于以下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98号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信息披露义务人法定代表人声明如下: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刘德树
2009年6月25日
附表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南通江山农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山路998号 |
股票简称 | 江山股份 | 股票代码 | 60038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对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请注明)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 0 持股比例: 0% | ||
本次发生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数量及变动比例 | 变动数量: 58,406,726股 变动比例: 29.5%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 | 是 □ 否 √ | ||
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
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是 □ 否 √ | ||
是否已提供《收购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 | 是 √ 否 □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 否 □ 无,本次转让为以股权进行出资,不涉及资金来源 | ||
是否披露后续计划 | 是 √ 否 □ | ||
是否聘请财务顾问 | 是 □ 否 √ |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及批准进展情况 | 是 √ 否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 | 是 □ 否 √ |
填表说明:
1、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是或否”填写核对情况,选择“否”的,必须在栏目中加备注予以说明;
2、不存在对照表所列事项的按“无”填写核对情况;
3、需要加注说明的,可在栏目中注明并填写;
4、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推选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制作并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签章):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章):刘德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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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9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