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2008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10 元;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9 元
● 股权登记日:2009 年 7月 2日
● 除息日:2009 年 7月 3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 年 7月 9日
一、通过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5月22日召开的公司200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在2009年5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和《上海证券报》。
二、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本公司 2008年末总股本838,938,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 1.00元(含税),共派发现金83,893,875.0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976,734,512.73 元转入下年度。
2、发放年度:2008年度。
3、发放范围:截止 2009 年 7月 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4、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的红利,由公司按 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每股发放红利 0.09元;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机构投资者和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实际每股发放红利0.10元。
5、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 0.09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 10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如:(1)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2)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3)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分配的现金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由本公司核准确认有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 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 0.01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QFII股东的现金红利所得税。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 年 7月 2日
2、除 息 日:2009 年 7月 3日
3、红利发放日:2009 年 7月 9日
四、分红实施办法
1、杭州钢铁集团公司所持股份应派送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2、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571-88132917/85032235
3、联系传真:0571-88132919
六、备查文件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杭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