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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09年6月到期份额到期操作及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2009年06月29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于2009年5月26日发布了《关于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09年6月到期份额到期操作及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的公告》和2009年6月15日发布了《关于南方避险增值基金2009年6月到期份额到期操作及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决定从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29日进行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南方避险”)2009年6月到期份额的到期操作;从2009年6月29日至2009年7月10日开放申购,开放申购期间同时开通南方现金增利基金(以下简称“南方现金”)转换转入为南方避险的业务(以下简称“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为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服务,现对本基金本次到期操作和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提示如下:

    一、2009年6月到期份额到期操作相关规定

    1、2009年6月到期份额是指2009年6月避险周期到期的基金份额。即2006年6月27、28日申购的份额,以及首次募集份额避险周期到期并于2006年6月27日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份额。

    2、到期操作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全部或部分赎回、基金间转换、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其中基金间转换是指从本基金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

    3、鉴于2009年6月27日、28日为非工作日,避险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工作日即2009年6月29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2009年6月15日至2009年6月29日每工作日正常交易时间内,通过本公司和各代销机构的营业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办理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赎回和基金间转换采取“未知价”原则,即以申请当日收市后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009年6月30日起恢复日常赎回申请处理方式,即每周一开放赎回,同时停止该基金的转换转出业务。

    4、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赎回或基金间转换申请将按照“到期份额优先”的原则处理。“到期份额优先”原则是指:当申请份额大于到期份额,则优先处理到期份额,再处理未到期份额,对未到期份额收取赎回费或转换费;当申请份额小于到期份额,则全部视同为到期份额。

    5、到期操作期间,对于到期的份额,无论采取何种到期操作方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无需支付交易费用。即基金份额持有人不需要支付赎回费用、转换费用以及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申购费用。对于未到期的份额,若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或者选择基金间转换,需支付赎回费或转换费。基金份额持有人如不确定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是否到期,可拨打本公司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进行查询。

    6、到期操作期间未选择赎回和基金间转换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将默认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基金份额持有人无须提交申请,其持有的到期份额将于2009年6月29日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金额以6月29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对于冻结账户,也将自动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下一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将按本基金相关规定收取赎回费。

    7、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基金代码是202202。

    二、2009年6月到期份额避险周期到期的避险条款

    1、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基金间转换还是转入下一避险周期都适用避险条款。

    2、若投资者选择赎回,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

    3、若投资者选择基金间转换,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出金额。

    4、若投资者选择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而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则基金管理人将以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作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金额。

    三、本次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相关规定

    1、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基金代码是202202,其中转换转入业务只开通从南方现金转换转入为本基金。

    2、本基金从2009年6月29日至2009年7月10日每工作日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向个人和机构投资者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自本次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结束日次日起本基金终止申购和转换转入业务,只开放赎回业务。

    3、本基金的预计规模为50亿份,在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期间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预计规模时,基金管理人可提前终止申购和转换转入,但对于终止当日提交的申购和转换转入申请将全部予以确认。本基金本次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期间,如提前结束申购和转换转入,剩余开放时间内基金管理人将不再安排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

    4、投资者欲申购本基金,需开立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账户,但每个投资者仅限开立一个基金账户。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人民币。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随申购金额的增加而递减,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申购费率
    M<1000万1.0%
    M≥1000万1000元

    本基金申购采用“未知价”原则,即申购份额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申购份额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 = 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 = 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 = 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5、南方现金单笔转换转入到南方避险的最低申请份额为500份。

    基金转换费用由转出基金赎回费用及基金申购补差费用构成。如下表所示:

     转换金额(M)转换费率
    申购补差费率赎回费率
    南方现金转

    南方避险

    M<1000万1.0%0
    M≥1000万1000元0

    本基金转换转入业务采用“未知价”原则,即转换转入份额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入基金资产。

    6、正常情况下,注册登记人在T+1 日对T日的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申请进行有效性确认,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 日(含该日)后在本基金的赎回开放日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和基金转换转入的成交情况。

    7、本基金开放申购的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上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华夏银行、东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青岛银行、临商银行、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广发证券、联合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东莞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湘财证券、金通证券、渤海证券、南京证券、国联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齐鲁证券、中信万通、山西证券、长江证券、华西证券、第一创业、中原证券、中银国际、东吴证券、平安证券、国海证券、信泰证券、中投证券、江南证券、瑞银证券、德邦证券、西南证券、财通证券、方正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大同证券、华林证券、新时代证券、上海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宏源证券、安信证券、东海证券、西部证券、财富证券、恒泰证券、万联证券、金元证券、浙商证券、中金公司、银泰证券、华鑫证券、世纪证券、华宝证券、华龙证券、日信证券、国金证券、天相投顾。

    8、本次开通转换转入业务的销售机构名单如下:

    直销机构: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邮储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深圳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北京银行、平安银行、东莞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浙商银行、青岛银行、临商银行、华泰证券、银河证券、兴业证券、广发证券、联合证券、国泰君安、中信证券、海通证券、中信建投、申银万国、东莞证券、国信证券、招商证券、长城证券、湘财证券、金通证券、渤海证券、南京证券、国联证券、光大证券、东北证券、广州证券、国都证券、齐鲁证券、中信万通、山西证券、长江证券、华西证券、第一创业、中原证券、中银国际、东吴证券、平安证券、信泰证券、中投证券、江南证券、瑞银证券、德邦证券、西南证券、财通证券、方正证券、国盛证券、华安证券、大同证券、华林证券、新时代证券、上海证券、民生证券、东方证券、宏源证券、安信证券、东海证券、西部证券、恒泰证券、万联证券、金元证券、浙商证券、中金公司、银泰证券、华鑫证券、世纪证券、华宝证券、华龙证券、日信证券、国金证券、天相投顾。

    四、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及本次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资金的避险和担保

    1、本基金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资金及本次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资金提供避险条款。避险周期为三年,避险周期到期日为2012年6月29日,如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避险周期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避险条款

    转入下一避险周期份额及本次开放申购和转换转入份额在下一避险周期内持有到期的均可以享受如下避险条款:

    (1)如可赎回金额高于或等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赎回金额支付给投资者。

    (2)如可赎回金额低于其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将按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项)支付给投资者,并由担保人提供担保。

    持有本基金份额避险周期未到期的,赎回部分不适用避险条款。

    本条所称“持有到期”是指:持有本基金份额至避险周期到期日。

    本条所称“投资金额”是指: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金额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本次开放申购的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本次开放转换转入的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转换转入金额及申购补差费用。

    本条所称“可赎回金额”是指:根据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计算的赎回确认金额。

    3、担保

    本基金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担保范围为可赎回金额低于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担保期限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4、到期操作

    避险周期到期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采取赎回、基金间转换或再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方式。

    在避险周期到期前一个月,基金管理人还将公告最终的规则。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次到期操作和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开放申购及转换转入的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公告中提及的转换业务包含转换转出和转换转入,转换转出是指到期操作期间南方避险转换转出为南方现金,转换转入是指开放申购期间南方现金转换转入为南方避险,敬请投资者注意。

    4、投资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ffund.com)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889-8899)咨询相关情况。

    5、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 

    南方避险增值基金担保函

    本担保函由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其注册地址为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一号东方广场W2座7层。

    本担保函为南方避险增值基金(以下简称南方避险或本基金、基金)2009年6月避险周期到期进入下一避险周期的持有人及2009年6月29日至7月10日开放申购期间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持有人的利益而订立,在符合本担保函的规定下,该持有人可有效地享有本担保函的利益。

    在《南方避险增值基金基金合同》中,基金管理人同基金持有人约定了回避本金损失风险的避险条款,为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本担保人愿就基金管理人对该避险条款的履行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担保。

    一、担保的范围

    担保对象:2009年6月避险周期到期转入下一避险周期及2009年6月29日至7月10日开放申购期间申购及转换转入本基金的基金持有人。

    担保范围:按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的基金单位累计净值(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加上本避险周期内单位基金份额累计分红额,下同)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差额部分。

    保本金额:基金持有人的投资金额。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持有人的投资金额为转入下一避险周期日的转入金额;2009年6月29日至7月10日申购的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净申购金额及申购费用,转换转入的持有人的投资金额包括转换转入金额及申购补差费用。

    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日选择基金间转换或转入下一避险周期的,同样适用本担保。但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之内。

    二、担保期限

    自基金避险周期到期日起六个月止。

    三、担保的方式

    在担保期间,本担保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四、担保责任的履行

    在避险周期到期时,如果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低于基金投资人投资金额,基金管理人不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支付不低于投资金额扣除已分红款后的赎回款项,基金投资人有权就差额部分向本担保人追偿,本担保人应及时履行担保责任,向基金投资人清偿。

    五、当发生下列情形时,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1、在避险周期到期日按到期日基金单位累计净值计算的可赎回金额不低于基金持有人投资金额的;

    2、基金持有人在避险周期到期前赎回的基金份额部分;

    3、在避险周期内,基金终止的;

    4、在避险周期内,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的,但本担保人书面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除外;

    5、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或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免于履行避险条款的。

    六、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方式

    本担保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争议时,各方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担保人注册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根据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担保人:中投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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