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部署企业债券中期报告披露工作
2009年06月3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丽娜
⊙本报记者 王丽娜
深交所昨日发布通知要求,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在8月31日前完成本次中期报告的披露工作。预计不能在8月31日前披露本次中期报告的发行人,应当在8月2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说明,并公布未能如期披露本次中期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和延迟披露的最后期限。
通知称,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企业债券中期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可选择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www.cninfo.com.cn进行免费披露,也可选择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进行披露。企业债券发行人的中期报告应至少记载以下内容:企业财务会计状况和经营情况;涉及和可能涉及企业的重大诉讼事项;已发行债券变动情况;证监会及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