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本次会议无否决或修改提案的情况。
●本次会议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9日上午9时整在公司办公楼3楼会议室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3人,持有和代表股份68,833,849股,占公司总股本187,481,250股的36.72%。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沈伟良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列席并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会议议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并以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及《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57号)的要求及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做如下修改:
章程第八章第一百五十五条原为:“公司可采取现金或股票方式分配股利。”
现修订为:“公司在兼顾发展的合理资金需求、实现公司价值提升的同时,将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给予投资者合理的回报。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公司当年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董事会应在当年的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
(四)存在公司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表决结果:同意票68,833,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根据公司生产经营需要,同意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申请总额为人民币12,000万元整的综合授信额度,授信业务的种类、期限、金额及其他业务要素根据双方届时签订的有关合同文本为准,期限为1年。并授权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伟良先生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授信事宜并签署有关合同及文件。
(表决结果:同意票68,833,84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票0股;弃权票0股。)
三、律师见证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徐军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出席会议董事签名的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安徽星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