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9年6月29日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16号中材国际大厦7层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召集。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8 人,代表股份 267,571,2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44 %。董事刘志江、王伟、司国晨,监事陆洋、曹玲,董事会秘书蒋中文、财务总监于凯军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董事长刘志江先生主持。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与会股东认真审议了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子公司苏州中材建设有限公司与宁夏赛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79,113,896股,回避了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8,457,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子公司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中天仕名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与中材甘肃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关联股东中国中材股份有限公司持有179,113,896股,回避了对关联交易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票 88,457,384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100%。反对票 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
三、律师见证情况
会议经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范朝霞律师、王晨龙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见证意见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0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中材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OO九年六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