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股简称:广深铁路 股票代码:00525)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8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8日
·除息日:2009年7月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4日
·H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不适用本公告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6月25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现将2008年度分红派息的具体实施办法公告如下:
一、 分红派息方案
1、本次分红派息以2008年末总股本7,083,537,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含税)。
2、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72元/股。
3、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公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通知》”)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72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如存在除前述QFII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该等股东应参考《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对于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和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的股东,其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8元。
二、 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A股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8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24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股股份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登记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和平路1052号
邮编:518010
电话:0755-25587920/25588146
传真:0755-25591480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 月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