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鉴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公司已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4,382,795股,募集资金净额391,822,774.15元人民币,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本公司于2009年6月30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钟寺支行(以下简称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条款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在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增资上海中标软件有限公司、投资基础软件应用平台研发与产业化等业务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和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保荐人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保荐人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人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应在合理范围内配合保荐人的调查与查询。保荐人每半年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保荐人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应当在合理范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五、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保荐人。
六、公司1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净额20%的,公司和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应当在付款后3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保荐人,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违约连续3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在合理范围内配合保荐人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保荐人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八、保荐人发现公司、北京银行大钟寺支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国软件与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