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仁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29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本公司持有100%权益控股子公司仁寿县人民特种水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民水泥”)报告,获知:人民水泥收到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仁寿民保字第4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仁寿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因与人民水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法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的总建筑面积31,304.87平方米的财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法院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人民水泥所有的位于仁寿县宝飞镇花湾村的园库、经仁寿精益房地产测绘有限公司测绘的现有厂房、食堂、办公用房、职工宿舍、门卫室、厕所、配电房、库房及所购百姓房等建筑总面积31,304.87平方米的财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人民水泥保管、使用,不得变卖、毁损。
截至目前,人民水泥尚未收到法院传票及诉讼相关文书。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一日
证券代码:600678 证券简称:ST金顶 编号:临2009—076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解除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6月30日,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11-4 号、第12-3号、第13-2号、第14-3号、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获知:法院于2009年5月26日分别作出(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市支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法院提出解除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为(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措施分别予以解除。上述五份《民事裁定书》中法院均裁定如下:
解除对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
2009年6月30日,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致法院《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回执)》“你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5号解除冻结通知书收悉。关于解除冻结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我(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的账户存款,已解除冻结。”
相关银行账户冻结事项及法院(2009)乐民初字第11-1号、第12-1号、第13-1号、第14-1号、第15-1号《民事裁定书》内容请详见刊登在2009年6月29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日报》上的本公司临2009-070号公告。
截至目前,本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峨眉山支行的账号为(注:此处略去本公司基本账户账号)账户的冻结已全部予以解除,本公司董事会将按照有关规定,根据事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