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减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减持时间期间 | 本次减持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 集中竞价交易 | 2008.7.24-2009.6.30 | 9,506,302 | 1.10 |
大宗交易 | ||||
其它方式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 合计持有股份 | 69,566,302 | 8.05 | 60,060,000 | 6.95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00,000 | 0.23 | 60,060,000 | 6.95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67,566,302 | 7.82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是否违反了《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是□ 否√
2、本减持是否遵守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及其在《股权分置改革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文件中所做出的最低减持价格等承诺:是√ 否□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山东海龙
股票代码:000677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历城路70号甲1055室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下降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2009年7月1日
声 明
1、本报告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编写。
2、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刊登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4、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外,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东银 | 指 | 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山东海龙 | 指 |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
本报告书 | 指 |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浦东历城路70号甲1055室
法定代表人:栾文杰
注册资本:人民币叁仟万元
注册号码:3101152017498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实际控制人:李合银
经营范围:实业投资,商务咨询,仓储(除危险品),化工原料及产品(除危险品),机械设备,五金建材,通信设备及其相关产品,矿产品(除专控)的销售(涉及许可经营的凭许可证经营)。
经营期限:2004年3月19日至2024年3月18日
税务登记证号码:310115760554946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股东及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本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 股东姓名 | 股权比例(%) |
1 | 马晓鸣 | 6 |
2 | 姜凌 | 30 |
3 | 马风云 | 30 |
4 | 张珩 | 30 |
5 | 田利 | 4 |
管理人员基本情况如下:
姓名 | 职务 | 性别 | 国籍及长期居住地 | 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 |
李合银 | 总经理 | 男 | 中国上海 | 否 |
郭 剑 | 副总经理 | 男 | 中国上海 | 否 |
王荔波 | 财务经理 | 女 | 中国上海 | 否 |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发行在外股份的情况。
二、持股目的
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减持目的:公司自身发展需要。
三、权益变动方式
(一)权益变动情况
1、2006年1月23日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实施后持有公司54,350,599股,占总股本的13.21%。
2、2007年1月23日至2008年1月22日解除限售20,567,448股,截止2008年1月22日共减持15,891,488股,占股改时公司总股本的3.86%,未超过5%。公司已于2007年2月28日刊登了相关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3、2007年12月6日,公司公开发行股票2,064万股,上海东银持有38,459,111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35%。
4、2008年1月23日至2009年1月22日未申请解除限售股,2008年1月23日至2008年4月21日上海东银未减持公司股票;2008年4月21日山东海龙实施了每10股送3股、转增7股的分红和转增方案。2008年4月21日至2009年5月27日上海东银共减持9,351,920股,尚持有67,566,302股,占总股本的7.82%。公司已于2008年7月26日披露了相关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5、2009年5月27日公司申请解除山东海龙限售股67,566,302 股,占山东海龙总股本的7.82%,该部分限售股份于2009年6月2日流通。2009年6月2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上海东银共减持山东海龙7,506,302股。目前持有60,06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95%。
截止2008年7月24日,上海东银持有公司股票6956630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8.05%,至此上海东银共减持公司股票合计占总股本的5.16%。公司已于2008年7月26日披露了相关公告,详见《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股权质押的情况
截至到2009年6月30日,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向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借款质押的山东海龙限售流通股合计56,000,000股。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上海东银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期间,通过深圳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共卖出山东海龙(000677)股份数为9,506,302股。没有买入山东海龙(000677)股份的行为。
时间 | 买入股票数量(股) | 卖出股票数量(股) | 买入股票价格区间(元) | 卖出股票价格区间(元) |
2009年1月 | 0 | 0 | 0 | |
2009年2月 | 0 | 0 | 0 | |
2009年3月 | 0 | 0 | 0 | |
2009年4月 | 2,000,000 | 0 | 0 | 4.98-5.37 |
2009年5月 | 0 | 0 | 0 | |
2009年6月 | 7,506,302 | 0 | 0 | 5.50-6.18 |
五、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以及为避免对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上海东银将根据资金状况,有可能进一步减持拥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六、备查文件
上海东银《简式权益变动书》
声 明
本人(以及本人所代表的机构)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文杰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 本 情 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山东省潍坊市 |
股票简称 | 山东海龙 | 股票代码 | 000677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 信息披露义务人注册地 | 上海浦东历城路70号甲1055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间接方式转让□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执行法院裁定□ 继承□ 赠与□ 其他□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持股数量:54,350,599股持股比例:13.21% (以2007年1月23日总股本计算)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持股数量:60,060,000股持股比例:6.95% (以2009年6月30日总股本计算)变动数量:32,749,710股, 变动比例:6.26%。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否□ |
信息披露义务人:上海东银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栾文杰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