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方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7元,税后每股现金红利0.063元。
●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8日
● 除息日:2009年7月9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4日
一、通过分配、转增股本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于2009年5月15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审议并通过了《2008年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不转增股本的预案》。
二、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截止2009年7月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2008年12月31日总股本976,970,554股为基准,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送现金红利0.7元(含税),共计68,387,938.78元,尚于可供分配的利润1,105,586,508.78元留待以后年度分配。资本公积不转增。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8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8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4日
四、分红、转增股本实施办法
本次分配的现金红利均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结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不计息,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根据国家有关税法规定,A 股自然人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
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的现金股息,由公司根据2008 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通知》”)等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股息为每股人民币0.063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除上述QFII 之外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的现金股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税前人民币0.07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海淀区清华同方科技大厦A座29层
邮政编码:100083
联系电话:010-82399888
联 系 人:张园园、杜林虎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同方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