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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服务收费提价的理、法、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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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服务收费提价的理、法、情
    2009年07月03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王 勇
      王 勇

      工行早些时候宣布,大幅调高23项个人金融业务的收费标准,涉及个人客户的汇款、异地存取款、资信证明、综合对账单、外汇汇款等,部分业务收费上限涨幅达100%。社会各界对此众说纷纭,褒贬不一。笔者认为,银行收费提价,应用辩证的眼光来看待。

      随着国内商业银行越来越市场化,考虑利益和成本效益的关系,银行业的服务收费提价已是大势所趋,不可逆转。长期以来,在国内商业银行的盈利结构中,利息收入占据了大部分份额,这和国际上的先进银行形成了明显的反差。因此,加大中间业务收入已成国内银行业扩展收入来源、调整收入结构的突破口,也符合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逐步发展,成本和收益如何匹配的问题开始困扰国内的银行。一方面,由于中间业务属于“蓝海业务”,开办时间短,经验不足,经营成本越来越大;另一方面,传统信贷业务的竞争加剧,在持续的宏观调控下,银行利润空间越来越小。故此,提高金融服务收费是形势所迫。就工行而言,今年一季度净利润同比增长6.03%,在14家上市银行中居第二位,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达到135亿元,同比增长9.66%,目前的调整,对其全年利润的稳定增长无疑有正面的影响。另外,此举对工行降低对存贷业务的依赖,从而实现业务的转型也大有裨益。所以,工行在提价方面先行一步后,相信其他大银行也会相继跟进。

      市场经济下的银行是企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金融服务是一种产品,客户享受银行提供的服务,本质上就是购买银行的产品,购买产品当然应当照价付款。有的客户说,银行吸收客户的储蓄,就应当向储户提供利息,这没错,但银行为客户提供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用也没错。金融讲究的就是“一码是一码”,而且优质优价。过去,因为从未对不同品种的金融服务加以区分,不同品种的服务成本被掩盖在了笼统的“经营成本”之中,成本低的品种为成本高的品种分摊了代价。市场经济下的企业要生存,当然要讲究核算。作为企业,银行有权力通过优化自己的品种结构、优化选择自己的服务对象、优化资源配置,以改善经营状况;银行当然也有权对自身的金融服务自主定价,银行提高服务收费不过是一种正常的市场化交易行为。同时,银行服务收费提价也符合《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

      但是,工行所做欠妥之处在于,合理合法但不合约。如果仅通过单方面公告的方式,并未经过双方协商就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是明显的违约。服务收费提价,牵涉银行与客户切身经济利益,调整价格时应充分考虑客户的承受能力,理应在先通过恰当的方式(比如说听证会)与客户沟通后,再作出决定。

      银行服务收费提价,应与服务质量相匹配。首先,银行应当转变观念。为客户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就应当理直气壮地提高收费标准,那种“羞答答的玫瑰静悄悄地开”的做法不足取。但银行服务收费不能“一提了之”。客户为银行服务多掏腰包的时候,必定会考虑购买的服务是否物有所值,必然会对服务标准提出更高要求。要使提供收费服务的银行权责利对等,就必须让客户享受应当享受的权利,否则收费提价就成了一项垄断行为。

      其次,银行服务收费提价后,一定要不断进行金融创新,加强金融产品结构调整,发展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服务项目,将自身的业务做精做细,既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又让社会公众充分感受到银行服务带来的便利。

      再次,银行还应通过对产品的细分,价格的纠正,合理的定价和宣传、营销,吸引顾客,让顾客认同银行服务收费的目的。当然,这样的理念转变,不是一朝一夕之事,那需要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氛围。另外,在收费项目的推出手法上,也应采用“软着陆”的办法,分步实施,循序推进。

      现有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推出了6年,为了更加符合新形势、新要求,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比如:扩大指导价收费范围,将一些容易引起恶性竞争、扰乱金融市场的金融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明确将一些不收费的业务列入收费项目;再如,在执行市场价格的服务品种中,由商业银行总行、外国银行分行自行制定和调整基准费率,其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基准率实行一定幅度的浮动等等。

      (作者系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授,银行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