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共同制定的《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日前正式对外公布。此举标志着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正式启动,也意味着人民币国际化迈出了历史性的一步。《办法》自7月1日起正式实施。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试点管理的指导思想是在保证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减少制度障碍,适当提供便利,严格贸易真实性审核,实行总量控制,稳步推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办法》授权央行,可根据宏观调控、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需要,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进行总量调控。据知情人士透露,与《办法》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将于近日公布。
《办法》规定,国家允许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在自愿的基础上以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的结算,支持商业银行为企业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服务。被确定为试点地区的上海市、广州、深圳、珠海和东莞的企业,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可适用《办法》的规定。
试点企业在使用人民币结算的出口贸易时,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此外,为满足实际要求,试点企业还可以将出口人民币收入存放境外。
试点企业先由试点地区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协调当地有关部门推荐,然后由央行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银监会等有关部门进行审核,最终确定试点企业名单。《办法》要求,在推荐试点企业时,要核实试点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真实身份,确保试点企业登记注册实名制,并遵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各项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在境外企业人民币资金短缺时按照有关规定逐步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服务。
业内人士指出,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美元、欧元等主要国际结算货币汇率大幅波动,我国及周边国家和地区的企业在使用第三国货币进行贸易结算时面临较大的汇率波动风险。尤其是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持续升值,给出口企业带来成本压力。而使用人民币结算,无疑将规避汇率风险,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
《办法》规定,人民币跨境清算可自由选择两条路径。可通过香港、澳门地区人民币业务清算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也可通过境内商业银行代理境外商业银行进行人民币资金的跨境结算和清算。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澳门)有限公司分别为港、澳地区人民币清算行。
按照规定,境内代理银行可以依境外参加银行的要求在限额内购售人民币;境内代理银行还可以为在其开有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境外参加银行提供人民币账户融资,用于满足账户头寸临时性需求;港澳人民币清算行可按央行有关规定从境内银行间外汇市场、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兑换人民币和拆借资金,具体的额度、期限等,由央行确定。
央行相关人士表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的推出,将扩大清算行的清算业务范围。清算行可以向经国务院批准纳入试点范围的境外国家和地区,如港澳地区和东盟国家,提供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和清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