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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版:财经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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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虽多 创业板公司3个月审核期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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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量虽多 创业板公司3个月审核期不变
    2009年07月04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创业板首发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准则昨起征求意见

      ⊙本报记者 周翀

      

      中国证监会昨日就创业板公司首发申请文件及招股说明书两《准则》公开征求意见。相对主板公司,创业板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不降低,并且针对创业企业特点在反映创业企业成长性和自主创新、发行人风险因素等方面加大了力度、提高了标准,着力提升披露的水准、拓展披露的深度,从而提高披露的质量。

      

      申请文件较主板增加五类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明确,为了突出创业板特点,进一步强化发行申报的责任机制,创业板较主板还要求发行人增加提供五类文件,包括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发行人的监事、高管人员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

      

      强化披露未来发展与规划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提出,将强化对发行人未来发展与规划的披露,具体要求包括:要求发行人披露未来三年的发展规划及发展目标,说明发行人在增强成长性、增进自主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优势等方面拟采取的措施;要求发行人结合募集资金运用,审慎分析说明发行人的未来发展,说明在增强成长性和自主创新方面的情况。这些分析说明可能涉及组织市场建设、扩大市场规模、提高市场占有率、进行技术开发和持续创新、实现现有产品或服务升级、加强管理和技术团队建设、改善公司财务结构等;要求发行人披露的规划、目标、措施以及相应的分析,与招股说明书其他相关内容相衔接。

      

      税收优惠仍是审核重点

      谈及创业板发审的具体关注点,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与主板相同,税收优惠仍是创业板发审重点关注的内容。“一要看享受税收优惠的合法性,有没有取得相关文件;二要看税收优惠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影响,到底是经常性的还是偶发性的。”

      与之相应,招股说明书准则增加了一些披露要求,包括增加税项相关内容的披露和分析。要求“发行人应披露报告期内执行的主要税收政策、缴纳的主要税种,并按税种分项说明执行的法定税率。存在税负减免的,应按税种分项说明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依据、批准机关、批准文号、减免幅度及有效期限”。同时要求,“发行人应按税种分项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公司缴纳的税额,说明所得税费用(收益)与会计利润的关系。”在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相关内容等方面也增加了要求。

      此外,招股说明书准则也调整了财务会计信息和发行人股本的披露要求。特别是调整发行人股本情况的披露方式,招股说明书正文主要披露发行人目前的股本状况和股东结构,具体的历史演变过程不在招股书正文披露,而是以附件“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的形式与招股说明书一同披露。

      负责人解释说,相较主板,创业板发行披露内容也并未一味增加,适应创业板公司的要求,监管部门对财务会计信息进行了合并、归纳,方便披露,方便阅读。“在招股说明书里,由于披露出发点是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提升信息披露的质量,为了做到这一点,除了增加创业板的特点以外,我们做了大量删减整合。”

      负责人表示,虽然创业板拟上市公司数量庞大,但监管部门仍将努力按照有关法律要求的3个月审核时限来推进审核工作,“审核效率和质量方面,我们都会不断对自己提高要求。”

      据悉,两准则征求意见将于7月17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