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起草的原则
1、充分借鉴主板申请文件准则。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创业板与主板对公开发行股票同样实行核准制。因此,对主板申请文件准则行之有效的规定,创业板仍继续沿用。
2、突出创业板特色。针对创业板企业成长性高、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的特点,为推动建立具有责任约束和权力制衡的机制,明确创业板发行上市相关各方的责任,实现各市场主体“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增加了部分文件要求,强化相关主体的责任。
二、申请文件目录的基本架构
申请文件目录共分六章,分别为:(一)招股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二)发行人关于本次发行的申请及授权文件;(三)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四)发行人的设立文件;(五)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六)其他文件。
三、申请文件的内容体系及其特色
为推动建立创业板市场化约束机制,加强市场相关责任主体的责任意识,督促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总体框架与主板保持一致,就是以招股说明书为主体,以发行人的申请及授权文件、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文件等为支持的内容体系。
为了突出创业板特点,进一步强化发行申报的责任机制,创业板较之主板还要求发行人增加提供下列文件:
(一)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为加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责任,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提供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确认招股说明书中与其相关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且不存在指使发行人违反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指使发行人披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的情形。
(二)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保荐人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保荐人将该专项意见作为发行保荐书的附件,并作为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以强化保荐人的专业职责和尽职调查义务,服务于创业板市场促进自主创新和其他成长性企业发展的定位。此外,根据新颁布的《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7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工作报告》(证监会公告[2009]4号),增加提供发行保荐工作报告的要求。
(三)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为加强发行人股本演变情况的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要求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正文披露其本次发行前的股本结构及股东情况,对公司设立以来的具体股本演变情况以招股说明书附件的形式详细披露。为与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相衔接,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将发行人关于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的说明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确认意见增列为申请文件的必备文件。
(四)发行人律师关于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鉴于上市公司伪造或变造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签名的情形时有发生,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要求发行人提供其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相关文件上签名盖章的真实性的鉴证意见。
(五)根据《证券法》及创业板招股说明书准则对信息披露责任主体的要求,创业板申请文件准则相应地要求除发行人董事外,发行人的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应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