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 重大事项进展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8年12月10日发布《重大事项公告》,分别收到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永和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及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转来的税收通用缴款书。(详见本公司2008年12月1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 重大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开行复【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作出的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本机关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作出的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机关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同时,本公司收到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穗地税开永税通【2009】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通知书内容如下: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穗地税开行复【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穗地税开永税通【2008】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已被撤销,现对你公司重新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
你公司名下位于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永和经济区YH-H4-1 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被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事项,拍卖价为3940万元,该标的物交易行为已完成,属于销售不动产应税行为。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土资源与房管局的发函,上述土地及房屋的产权过户给宝供物流公司。该标的物办理过户前,你公司必须按照税法规定缴清转让行为所产生的相关税费。
依据相关规定。你公司应缴纳的税费共计12163304.50元(大写:壹仟贰佰壹拾陆万叁仟叁佰零肆元伍角整)。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按照本通知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然后依法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三、 本公司意见及本次公告事项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本公司将依法向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并积极同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进行沟通。本次公告的重大事项进展情况将导致公司本期利润减少约900万元。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开行复【2009】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2、广州开发区地方税务局永和区税务分局穗地税开永税通【2009】00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 ST宝龙 编号:临2009-027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已于2009年6月12日就公司拟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发布了停牌公告(详见本公司2009年6月1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目前本公司正在同相关各中介机构进行各项沟通工作,鉴于此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故公司股票将继续停牌,本公司将按要求对筹划中的资产重组事项及时发布进展公告。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3日
证券代码:600988 证券简称:ST宝龙 公告编号:临2009-028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事项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发布《诉讼事项公告》,收到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鹤壁中院”)(2007)鹤中法执字第15-3号民事裁定书。(详见本公司2009年5月22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公告)。
二、诉讼事项进展的主要内容
本公司于日前收到鹤壁中院(2007)鹤中法执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异议人没有相关证据支持其没有抽逃注册资金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可能造成的影响
本公司将对本次裁定依法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但如被强制执行,将导致公司本年度利润减少约770万元。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7)鹤中法执字第15-4号。
特此公告
广州东方宝龙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09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