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8元;
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0.072元;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0日;
除息日:2009年7月1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7日。
本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2009年6月26日召开的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审议通过。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派发H股股息公告刊登于2009年6月27日的《上海证券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本公司网站www.jxcc.com,现将具体实施事项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经2008年度股东周年大会批准,以2008年末总股本3,022,833,72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8元人民币(含税),外资股股息及其派发事项另见刊登于2009年6月27日《上海证券报》之本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派发H股股息公告。
二、股权登记日、除息日和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0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13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7日。
三、分红派息对象
截至2009年7月10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A股股东。
四、分红派息方法
1、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本公司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人民币;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证券投资基金,本公司按照财税[2005]107号文“对证券投资基金从上市公司分配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财税[2005]102号文规定,扣缴义务人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减按50%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72元人民币;对于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的机构投资者 [不含证券投资基金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本公司不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的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人民币。
2、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现金红利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人民币。如果QFII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按照《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执行。如存在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东,该等股东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自行在所得发生地缴纳所得税。
3、持有本公司A股股份股东的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4、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西铜业集团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五、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董事会秘书室
2、咨询电话:(0701)3777732
3、传真电话:(0701)3777013
六、备查文件
1、200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2008年年度报告
特此公告。
江西铜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