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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判决情况的公告
    2009年07月07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09-039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判决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本公司收悉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民事判决书(2008)扬民二初字第0129号,扬州中院对黄厚实诉讼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08年12月,本公司收到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为(2008)扬民二初字第0129号应诉通知书,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黄厚实诉讼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诉讼案件基本情况详见2008年12月30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8-072)。

      二、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日前,扬州中院认为该诉讼案件借款合同合法有效,黄厚实履行了合同义务,琼花集团未能按约还款,引起纠纷,应承担主要责任。担保合同有效,本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1、琼花集团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黄厚实借款本金800万元,违约金153,200元,合计8,153,200元;

      2、本公司对琼花集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琼花集团追偿。

      3、驳回黄厚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80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合计79,800元,原告黄厚实负担7,980元,被告琼花集团和本公司负担71,820元。

      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扬州中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本公司上诉情况

      因上述判决尚未正式生效,2009年7月2日,本公司以一审判决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明显不当,本公司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为由上诉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公司将根据该案件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事项

      截至2009年7月6日,除上述及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收到法院起诉书、判决书、仲裁申请书、受理(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存在未披露的诉讼、仲裁、判决事项。

      五、本次诉讼案件判决对本公司可能产生的影响

      根据谨慎性原则,本公司在2008年度对该案件计提预计负债450万元。若本判决生效,本公司将根据实际承担的责任情况追溯调整2008年度财务数据,对2009年度及未来经营业绩不产生实质性影响。

      六、备查文件

      1、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08)扬民二初字第0129号;

      2、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扬民二初字第0129号;

      3、民事上诉状;

      4、与该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09-040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日前,因本公司控股股东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与张静丽、南京帝博装饰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装饰城”)、高斌、柳琴玲、罗亚妹、江苏信融正通投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融正通”)借款合同纠纷,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南京建邺区人民法院轮候冻结琼花集团持有本公司全部7,398.64万股股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4.33%,冻结期限2年,完全解冻日期2011年6月11日。在此次司法冻结之前,上述股权已质押、冻结,详见2006年8月22日《公司股东股权质押公告》(临2006-033);2008年1月30日《公司股东股权再质押公告》(临2008-006);2009年1月5日《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持有公司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公告》(临2009-001)。现将此次司法冻结情况公告如下:

      一、琼花集团与张静丽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已于2009年2月4日披露该借款合同纠纷,详见2009年2月4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9-012)。

      二、琼花集团与装饰城借款合同纠纷

      2008年9月18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在青与南京帝博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博置业”)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帝博置业出借给于在青200万元人民币,期限为三个月,自2008年9月22日至2008年12月21日。同日,于在青与装饰城签订一份《委托担保合同》,装饰城为于在青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琼花集团与装饰城签订一份《反担保合同》,琼花集团为装饰城的担保提供反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能还款,为避免发生更大损失,装饰城筹款清偿了债务。但借款人、反担保人未履行向装饰城清偿债务的义务,故装饰城向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琼花集团与高斌、柳琴玲、罗亚妹借款合同纠纷

      2008年4月13日、7月28日,琼花集团、于在青与高斌签订《借款协议书》,琼花集团向高斌分别借款210万元、160万元,期限自2008年4月13日至5月12日、自2008年7月29日至8月28日,于在青为琼花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2008年6月14日,琼花集团、于在青与柳琴玲签订《借款协议书》,琼花集团向柳琴玲借款181.5万元,期限自2008年6月14日至9月13日,于在青为琼花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2008年4月3日、8月3日,琼花集团、于在青与罗亚妹签订《借款协议书》,琼花集团向罗亚妹分别借款150万元、160.5万元,期限自2008年4月3日至5月2日、自2008年8月3日至9月2日,于在青为琼花集团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

      上述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偿还债务,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故出借人向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琼花集团与信融正通借款合同纠纷

      本公司已于2009年6月5日披露该借款合同纠纷,详见2009年6月5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公司重大诉讼公告》(临2009-037)。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琼花     公告编号:临2009-041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

      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等有关规定,公司股票交易自2009年5月4日起实行退市风险警示(*ST)。

      (一)、公司2007年和2008年连续两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

      (二)、2008年度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且情形严重。

      (三)、2008年度的审计结果显示公司对外担保余额16,035万元(不含对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提供担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值的100%以上。

      为消除上述不利因素,董事会要求公司在违规担保、诉讼、生产经营等方面采取一定的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违规担保方面

      截至2009年7月6日,公司未发现新增违规担保情况。四个关联方(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扬州海克赛尔新材料有限公司、扬州诺亚化学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于在青先生)未清偿由公司直接或间接违规对其提供担保的债务,公司违规担保及可能承担的责任未能解除。

      该节其他内容详见2009年6月5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临2009-038)。

      二、重大诉讼方面

      (一)、民事诉讼案件指定集中管辖

      2009年7月3日,公司收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民事诉讼案件集中管辖的通知》(苏高法电【2009】504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将涉及本公司、江苏琼花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琼花集团”)及其子公司的民事诉讼案件由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扬州中院”)和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邗江法院”)集中管辖。江苏省其他法院已受理、尚未审结的以本公司、琼花集团及其子公司为被告的民事案件移送扬州中院和邗江法院审理。该通知下发后,当事人以本公司、琼花集团及其子公司为被告而提起的民事诉讼的,应向扬州中院和邗江法院起诉。

      (二)、重大诉讼进展

      因违规担保,公司及子公司扬州威亨塑胶有限公司涉及9起诉讼案件,涉及诉讼金额10,341.5万元;因债务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琼花金诺智能卡基材有限公司涉及两起诉讼案件,涉及诉讼金额2,900万元。其中1起案件已判决并执行,2起案件一审已判决【详见2009年6月5日披露的《公司关于为撤销退市风险警示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公告》(临2009-038)、2009年7月7日披露的《公司关于诉讼事项判决情况的公告》(临2009-039)】。根据上述民事诉讼案件指定集中管辖的规定,公司及子公司其他已受理、尚未审结的8起案件将移送扬州中院和邗江法院审理。

      三、生产经营方面

      (一)、流动资金情况

      至今,公司未能取得金融机构新增资金,流动资金严重不足,无法采购满足实际需求的原辅材料。虽公司加大应收账款催收力度,加快存货的周转,但仅能确保流动资金不出现再次明显下降,勉强维持日常生产经营需求。

      (二)、主营业务情况

      公司通过充分调动各子公司、分公司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有意向的订单未出现明显萎缩,但部分订单因原辅材料供应不足而放弃,公司将面临客户流失的风险。目前,公司月销售收入仅保持在1,500-2,000万元,占去年同期月份的50%-60%左右,公司主营业务继续处于亏损状态。

      (三)、减员增效方面

      目前,公司在册员工608名,较年初下降近180名,节约公司部分开支,但未能明显改善经营业绩。

      综上,近期公司在解除违规担保和改善生产经营状况方面未取得实质性进展,公司经营环境未出现根本性改观。仅依靠公司自身能力,完全消除上述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及其影响的可能性较低。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琼花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九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