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单位: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 0.12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 0.108 |
● 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13日 |
● 除权(息)日:2009年7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17日 |
一、分配、转增股本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
嘉定建业投资开发公司、上海嘉定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上海嘉加(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嘉安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和上海嘉定缘和贸易有限公司的本次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除上述股东外,公司将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本次分配以514,303,802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2元(含税),送0股,转增0股,共计派发股利61,716,456.24元。
4、分派对象
截止2009年7月13日(A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5、根据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 股的自然人股东,由本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每股人民币0.108 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12元。
(3)对于境外合格机构投资者(即QFII)股东,本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照税后金额每股0.108 元向股权登记日在册的股东发放现金红利。该类股东如能在本公告后的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公司提供相关合法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缴纳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凭证;②以居民企业身份向中国税务机关递交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③该类股东虽为非居民企业,但其本次应获得的红利属于该类股东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证明文件等。在本公司核准并确认相关股东属于居民企业股东后,则安排不代扣代缴10%企业所得税,并由本公司向相关股东补发相应的现金红利款每股0.012 元。如果该类股东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明文件,则本公司将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QFII 股东的红利所得税。④对于其他非居民企业,我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
6、分配实施办法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结算系统将现金红利划入券商结算帐户,投资者可在发放日领取现金红利。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社会公众股东红利由股东托管的券商直接划入各股东帐户。未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完全指定交易手续后即可领取现金红利。
二、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股权登记日 | 2009年7月13日 |
2、除权(息)日:2009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 2009年7月17日 |
三、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上海嘉宝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日期: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