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机构
本基金通过直销机构(含网上交易系统)和各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公开销售。直销机构为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地址为www.yhfund.com.cn;代销机构包括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股份限公司、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信金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德邦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财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都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信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大同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齐鲁证券有限公司、万联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海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厦门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华宝证券经纪有限责任公司、广州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上排名不分先后)等机构的代销网点。
以上各销售机构的地址、工作日办理业务的具体时间和其它有关信息、规定等事项,请以各销售机构的规定为准,投资者也可致电各销售机构客户服务电话咨询。
若增加新销售机构,本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赎回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2009年7月13日起每个开放日办理日常赎回业务。赎回的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外),投资者应当在开放日办理赎回申请。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时间为准。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赎回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应在实施日2日前在指定媒体公告。
三、赎回费率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1、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如下表所示:
赎回费率 | 持有期限(Y) | 费率 |
Y<1年 | 0.5% | |
1年≤Y<2年 | 0.25% | |
Y≥2年 | 0% |
注:1年为365天。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个工作日在至少一家指定媒体及基金管理人网站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单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500份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单个交易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500份的,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在赎回时需同时全部赎回。
四、赎回申请的确认
T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T+2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应向销售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赎回的成交情况。
五、投资者亦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
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010-85186558,400-678-3333
本公司网站:http://www.yhfund.com.cn
重要提示:
1、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本公告仅对本基金开放日常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yhfund.com.cn)查阅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资料。
3、风险提示: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者于投资前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4、相关业务的解释权归属本基金管理人。
特此公告。
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09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