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0.06元
●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0.054元
● 股权登记日: 2009年7月13日
● 除息日:2009年7月14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7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于2009年5月21日召开2008年度股东大会,大会审议通过公司200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2008年年度
2、发放范围:截止2009年7月13日(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本次分配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0元(含税),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4元。
(1)分红派息方案:2008年公司可供分配的利润年末余额为456,426,213.49元,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6元(含税)进行分配,派发现金红利总股本基数以派发时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数为基数,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本年度不送红股也不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
(2)依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自然人股东,先由本公司按规定以1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由本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0.054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机构投资者、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所得税自行交纳,本公司不代扣税,实际每股派现0.06元。
4、发放对象:截止2009年7月13日(分红派息的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3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14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09年7月17日
四、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华建交通经济开发中心、广西壮族自治区公路管理局、广西国宏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局五个股东单位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以转帐方式派发。
2、其他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由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保管,不计息,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再进行派发。
3、公司内部职工股已于2003年12月3日起上市流通,未办理指定交易的内部职工股股东请及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指定交易,待股东办理指定交易并生效后,上海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即将该股东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通过其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予以派发。
五、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电话:0771—5518383、5520235、5525323
传真:0771—5518383、5518111
地址:广西南宁市民族大道115-1号26楼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编:530028
六、备查文件
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广西五洲交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九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