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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成策略回报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摘要
    中工国际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公告
    浙江富润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中期业绩预增公告
    湖南华升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
    株洲千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二00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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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暨召开二00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2009年07月08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5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暨召开二00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于二○○九年七月七日通过电话及材料送达方式召开。应到会董事15人,实到15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审议关于续签《原材料购销协议》的议案

    鉴于2008年7月本公司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原材料购销协议》已到期,现拟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签《原材料购销协议》。该协议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下面是关于该协议的情况介绍:

    (一)、背景

    鉴于2008年7月本公司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原材料购销协议》已到期,根据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因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柳钢股份)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品成公司)续签的《原材料购销协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预计全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基本情况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审议的日常关联交易类别是销售产品、商品。

    1、销售商品

    主要是柳钢股份及其各部门、下属各公司(包括但不限于控股子公司、各直属专业厂和各职能部门)与品成公司及其各部门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2009年度预计金额91亿元。

    单位:亿元

    序号关联交易类别定价原则2009年预计
    预计交易总金额占预计主营业收入比例
    销售钢坯协议价9037.47%
    销售坯头、切头、板边协议价10.41%
    合    计 9137.88%

    (三)、主要关联方介绍和关联关系

    1、关联关系

    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柳钢集团)是柳钢股份的控股股东,同时持有品成公司30%的股份,本公司自愿参照有关关联交易规定,认定品成公司为本公司关联方。

    2、基本情况

    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其中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出资600万元,占30%;柳州市锐立瑞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资900万元,占45%;柳州市环源利环境资源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出资300万,占15%;广西锐立达商贸有限公司出资200万,占10%。

    成立日期:2007年5月30日

    主营:钢材、钢坯、金属材料销售。

    (四)、定价原则

    原材料交易价格为双方参照市场价格制定的协议价格。

    (五)、交易目的和交易对柳钢股份的影响

    1、交易目的

    1)柳钢股份与关联方的商品销售

    柳钢股份为充分利用规模生产优势,销售公司自身未完全消化的钢坯等产品,最大化获取公司利润,柳钢股份将部分钢坯等产品销售给品成公司。

    2、对柳钢股份的影响

    柳钢股份与关联方的交易是双方以效益最大化、经营效率最优化为基础所做的市场化选择,充分体现了专业协作、优势互补的合作原则。

    柳钢股份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进行交易,不损害交易双方的利益。关联交易对柳钢股份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产生任何不利影响。

    (六)、关联交易协议签署情况

    本关联交易所签署的协议是柳钢股份按照业务类型签署协议,协议条款基本为该业务类型协议通用的协议条款,关联交易或非关联交易均适用,付款安排和结算方式、协议签署日期、生产条件等执行《合同法》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关联交易在签订协议时,价格严格按附表所列示的定价原则制定。

    全体独立董事事前已就柳钢股份拟与品成公司续签的《原材料购销协议》的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1、上述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合同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签订,没有发现内幕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2、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了表决。

    3、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规范公司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全体独立董事同意本议案。

    表决结果:除了参加会议的4位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董事回避表决外,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续签《原材料购销协议》的议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审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表决结果: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议案。

    三、通过关于召开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定于2009年7月30日召开“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具体事项详见《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表决结果:以1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关于召开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决议。

    以上第一项议案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7月7日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拟召开“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会议时间:2009年7月30日上午9:30时

    2、会议地址: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809会议室

    3、会议议题:

    1) 审议关于续签《原材料购销协议》的议案

    4、参加人员:

    ⑴.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⑵.截至2009年7月27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

    5、参加会议办法:

    凡符合上述条件、拟出席会议的股东请持股东股权证、本人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于2009年7月29日下午5:00前,到公司办理登记手续;也可于2009年7月29日前书面回复公司进行登记(以信函或传真方式),应包括股东名称、身份证复印件、股权证号、股权登记日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联系电话、地址及邮政编码(受委托人须附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并注明“股东大会登记”字样。

    本次会议会期半天,出席会议人员食宿及交通费用自理。

    6、联系地址:

    登记地址:柳州市北雀路117号

    书面回复地址:柳州市北雀路117号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邮政编码:545002

    电话:0772-2595971

    传真:0772-2595998

    联系人:罗胜军、黄胜松

    7、其他: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须携带本通知,以便会前查验。谢谢合作!

    授权委托书

    兹全权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人(本单位)出席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二○○九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签名: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人股权证号: 委托人持股数: 
    代为行使表决范围: 委托日期: 

    法人印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注: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该授权委托书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附件1:

    原材料购销协议

    本协议于2009年    月    日在柳州市由下述双方共同签订:

    甲方: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鉴于:

    1. 甲方是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乙方是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2.甲方同意根据本协议的内容向乙方销售原材料或其他货物。

    为此,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签署本协议,协议内容如下:

    第一章 定 义

    1.1 甲方:指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各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各直属专业厂和各职能部门等)。

    1.2 乙方:指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各部门。

    1.3 原材料购销:指乙方向甲方采购原材料或其他货物。

    1.4 协议价格: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交易的原则,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以及参考最新市场价格基础上签订的交易价格。具体情况,请参见本协议2.3条。

    第二章 基本原则及要求

    2.1 声明

    2.1.1 甲方和乙方向对方保证各自有权签署和履行本协议。

    2.2 甲方和乙方的声明及保证

    2.2.1 甲方保证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按本协议规定向乙方销售相关原材料或其他货物。

    2.3 定价原则

    2.3.1 甲方和乙方同意按本协议规定的原则和要求进行交易并支付货款。

    2.3.2 甲方和乙方之间各项价格应公平、合理地确定,任何一方均不得利用自己的优势或地位强迫对方接受不合理的条件。

    2.3.3 原材料或其他货物价格按协议价格予以确定。(见附录1)

    2.3.4 货款可一次性或分期支付,付款时间和方式应由双方参照正常业务惯例确定。

    2.3.5 本协议第2.3.3条的协议价格是参照市场价格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的,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由双方协商,适时对原材料及货物价格进行调整。

    2.5 权利、义务的转移

    甲方和乙方的任何一方的继受人和受让人均应受本协议的约束,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转让本合同书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供应要求

    3.1.1 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按国家或行业标准生产制造。

    3.1.2 交货地点:甲乙双方仓库。

    3.1.3 运输方式及费用负担:运输方式由供方选择,运费由供方承担。

    3.1.4 验收标准:按行业标准验收。

    3.1.5 结算方式:货到验收,以转账或承兑汇票(含银行承兑和商业承兑)方式结算。

    第四章 其 他

    4.1 协议的终止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构成协议的终止:

    (a)    任何一方因破产、解散或依法被撤销;

    (b)    乙方不再需要甲方提供的原材料或其他货物;

    (c)    甲方无力向乙方销售原材料或其他货物;

    (d)    乙方无力向甲方支付货款;

    (e)    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况;

    4.2 协议的变更

    协议的变更应由双方签定修改协议,任何一方不得单方修改本协议。

    4.3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及依本协议原则由双方所订的具体协议履行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4.4 免责条款

    任何一方因战争、自然灾害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向对方提供原材料或其他货物的,均不承担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出现类似损失时,任何一方均应采取必要的行动,防止对方损失的进一步扩大。

    4.5 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 2009 年 月 日至 2012年 月 日止。协议到期后,如任何一方均未在协议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书面提出异议,则本协议继续有效,有效期递延 年,递延次数不限。若任何一方提议变更本协议或有未尽事宜的,双方仍应按照本协议的原则和条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4.6 协议的解决

    4.6.1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应经常沟通,遇到问题随时协商解决。

    4.6.2 甲方和乙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7 协议生效及其他

    4.7.1 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甲方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

    4.7.2 在双方认为必要时,经过协商一致,可以依法对《原材料协议价格表》的内容进行调整,前述2.3.5条所述的依据市场价格波动对《原材料协议价格表》的调整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7.3 本协议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两份。

    附件

    1. 《原材料协议价格表》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授权代表)                                                     (授权代表)

    日     期:                                                             日     期:

    附件1.             原材料协议价格表

    名 称规格及型号单位原价现行价说 明
    普碳板坯Q195-Q275、BK2、A283c-1R元/吨27852735 
    低碳钢连铸板坯    (精炼)08Al、1008、HP295-1、HP345-1R、SPHD、SPHC元/吨30502715 
    微合金化钢连铸板坯Q345C、Q345C-2、Q390(A、B)、Q345-3(P)、A572、A572Gr50-1、SM490(A、B)元/吨28652850 
    微合金化钢连铸板坯(精炼)Q345D、Q345qD、16MnR-GL、16MnR-GLH、Q345-3(P)H、Q460C、Q460C-R、510L、20MnTiB(H)、AH32、AH36、Q345BZ15(1、2)、Q345B-ZL、AH36-PH、X42、X52、L290、L360元/吨30002985 
    碳素钢连铸板坯SS400(-1R、2R)、SM400、SS400B-R、SS400p、A36、A36-1R、S235JR(-1R、2R)、S235J0、S235JR-B2R 、A(-R 、-1R、-2R)、B(-R 、-1R、-2R)、A-2、B-2、A-3、B-3元/吨28002670 
    碳素钢连铸板坯    (精炼)20g、20g-1R、20R、20R-1R、20R-H、20g-H、GrB-1、L245、SS400B-1RH、Q235(1RH、2RH、3RH、Z)、S235J2-1R、Q235c-1RH、Q235-ph、SS400-1RH 、A(1RH、-2RH)、B(-1RH、-2RH)元/吨28152800 
    16Mn系列板坯Q295、Q345(A、1R、L)、S355(JR、J0-1R)、S275(JR、JR-1R、J0-1R)、09G2S、Q345P元/吨28902790 
    低合金板坯(精炼)16Mng、16Mng-1R、16MnR、16MnR-1R、16MnR-H、Q345qC、S355J0-1RH、S355JR-H、Q345PH、Q345-2H、S355(J2、K2-1(R))、S275(J2-1、J2-1R)、S275JR-1H、S355JR-1H、Q345-Z、Q345GNH、Q345-1RH、09G2S-H、Q345PH、Q345-L元/吨29052920 
    优碳连铸板坯40#-60#元/吨28002750 
    退废连铸板坯 元/吨19501915①混号坯按正品坯价格80%结算。②预判坯按正品坯价格93%结算。
    坯头、切头、板边 元/吨21002060 

    附件2: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授权,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主要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四)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六)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核意见;

    (七)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监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一)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上市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三)新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四)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六)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托;

    (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八)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十九)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二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一)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二)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三)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四)公司决定减资、合并或者分立;

    (二十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二十六)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二十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二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二十九)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三十)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三十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及出现其他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三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制度所指的需要报备的内幕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所担任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上市公司证券交易交割的重大事件的收购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或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以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以及参与重大事件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经办人;

    (七)前述规定的自然人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管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十三条 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工作的证券、财务等岗位的相关人员,在有利于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的办公设备。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在证监会制定报刊和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

    第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或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和内幕信息的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相关文件进行公开披露的同时,向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其中,属于上市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中国证监会广西监管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职务、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以及所签署的保密条款。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应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人员情况,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其变更的情况。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有关规定执行。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二00九年七月七日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2009-016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二○○九年七月七日通过传真及材料送达方式召开。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到5人,实到5人。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形成决议如下:

    一、以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通过公司关于续签《原材料购销协议》的议案

    鉴于2008年7月本公司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签订的《原材料购销协议》已到期,现拟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续签《原材料购销协议》。该协议主要涉及本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监事会对此议案进行审议。

    二、监事会对上述决议的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意见:

    (一)上述关联交易未出现违法行为,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关联交易合同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市场公平、公开、公正原则签订,没有发现内幕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全部回避了表决。

    (三)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规范公司与柳州市品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的利益和长远发展。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09年7月7日

    证券代码:601003    证券简称:柳钢股份    公告编号:临2009-017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具体情况

    我公司股票于2009年7月3日、6日及7日期间,公司股票交易连续三个交易日收盘价格涨幅偏离值累计达20%。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1、对于本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经书面征询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2、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状况正常,未发生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情形。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声明

    本公司董事会及控股股东确认:在目前及未来三个月内本公司及控股股东没有任何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四、风险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纸为《上海证券报》与《中国证券报》,信息披露网站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本公司发布的信息以上述指定报刊和网站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柳州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