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万业企业的控股股东三林万业(上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诉“抽逃出资”案二审在上海开庭。此前,该案原告已在一审中败诉。但二审的开庭审理,让三林万业是否要为自己入主上市公司之前的一笔5000余万元“旧账”买单,又悬了起来。
“目前没有新的证据出示,但海门当地公安机关已对该案所涉事项进行调查。”原告海门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律师昨日在二审过程中表示。不过,在现场,原、被告的态度却很耐人寻味:即使觉得自身理直气壮,原告方依然表示愿意接受调解;但被告方则在法庭上明确否定了调解可能。
据了解,此案最初“东窗事发”并非因为信用联社与三林万业集团的直接纠纷,而是信用联社对该集团子公司江苏申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该社在2006年2月至9月间,分5次与申海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共计951万元。因申海公司逾期未能还款,联社将之诉至南通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现申海公司的企业资金以及实物资产不足以足额清偿对信用联社的债务。
在执行线索提供过程当中,信用联社指出,申海公司的最大股东,持股比例达49.62%的三林万业集团曾在2003年与申海公司签订过一份《股份回购协议》,申海公司将该集团所持的4962万股全部予以回购,总价款5100万元,付款方式为现金,并应当付款至集团指定账户。可是就在1998年,三林万业集团还参与了申海公司的增资,将该公司注册资本扩大为1亿元,集团出资5100万认缴4962万股。但《公司法》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申海公司的此次回购显然也不属于法律允许的四种可以例外的情况,这一点得到了法院的认可。
信用联社认为,该回购不仅违法了法律规定,且其本质是将这5100万元款项划至申海公司关联企业瑞和公司账面,又通过瑞和公司划至出资方三林万业集团旗下公司,因此构成抽逃出资。因此原告主张,三林万业集团应在其5100万元抽逃股金限额内,承担清偿申海公司债务的连带责任。
在一审中,法院虽然认定上述回购协议无效,但却因为证据不足并未认定上述行为系抽逃注册资金,相关审计报告和记账凭证不能证明申海公司通过瑞和公司将5100万元回购款支付给了三林万业集团,因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因此提起上诉。
三林万业集团前身为上海中远三林置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至2005年期间,中远三林的股东将所持该公司股份陆续转让给了印尼首富林绍良家族掌控的SMIL,由此公司重整更名为三林万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