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本报调查报道而停牌近一个月后,烟台氨纶今日发布公告,在承认本报深度调查属实的基础上,对于本报质疑公司的批准设立过程、内部职工股的发行数量和在烟台日报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了相应解释。对于问题的出现,董事会进行了深刻检讨,并称将引以为戒,并对广大投资者深表歉意。
本报5月11日和12日连续刊发了《烟台氨纶涉嫌伪造“出生证”欺诈上市》、《蹊跷交易和异常分红 烟台氨纶玩转“私利”》及《中介机构职业操守底线不能丧失》等调查稿件,11日当天,公司股票被停牌。
对于本报稿件质疑的问题,烟台氨纶及其保荐人光大证券和发行人律师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解释称,原烟台市体改委烟体改[1993]43 号的批文存在,由于公司曾于1993 年底拟到原山东产权交易系统上柜交易。鉴于原烟台氨纶厂属国家大型二档企业,为实现上柜交易,公司在没有说明已设立的情况下,又按上柜交易的申报要求,重新就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向原省体改委进行了申报,原山东省体改委以鲁体改生字[1994]第26号文对公司的申请进行了批复。由于公司担心职工持股上柜交易后会影响到职工队伍的稳定,故在此次申请时,将1993年公司设立时职工购买的500万股与2500万股国家股均作为发起人股处理,拟不进入柜台交易,仅向原省体改委申请向特定法人发行4000万股。其后因故公司上柜交易计划未实施,公司内部职工股的数量仍为4500万股。
关于对《招股说明书》的质疑,上述三方解释称,公司筹委会在《烟台日报》刊登《招股说明书》,由于22日报纸已经印出,为尽快宣传,经公司请求,报社对原有版面进行调整,加印了1000多份在烟台市区内发行,未进入正常发行渠道。同时,为配合上柜交易,1994年公司曾在《烟台日报》做过相关信息披露和宣传。
烟台氨纶董事会表示,公司在上市申报过程中对相关事项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1994年申请在产权交易所上柜事宜无果而终应当与上市没有关系,所以,未向各中介机构提供为申请上柜交易所办理的相关文件,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对于本报记者质疑的烟台氨纶与其控股股东之间租赁合同的蹊跷关联交易问题,烟台氨纶表示:“公司原来签署的租赁协议与董事会决议不完全相符,对此公司表示深刻检讨”。
公司董事会在公告中特别强调,诚挚地感谢媒体的关心和批评。作为公众公司,公司虚心接受媒体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并认真改正过失与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