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济南市商业银行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09年4月14日,经济南市商业银行(下称“济南商行”)申请,济南商行与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全资子公司)、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等三联集团关联方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以下简称“济南商行案”)追加本公司为被告,2009年5月21日,本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的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的房产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封,房产证号为历087632,面积为25514.2平方米。该案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分别于2009年5月22日和2009年5月25日刊登的相关公告。
2009年7月9日,本公司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山东省高院”) 《民事裁定书》(【2009】鲁商初字第8-2号)、《民事调解书》(【2009】鲁商初字第8号)。依据该裁定书及民事调解书,公司获知济南市商业银行已于2009年6月30日向山东省高院申请解除因济南商行案对本公司财产采取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并在济南商行案中撤回了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现将该案有关进展情况详细公告如下:
(一)案件审理情况
本案原告济南市商业银行(下称“济南商行”)于2008年11月份与山东三联商社签订借款合同,办理借款13200万元,山东三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三联集团”)及其另外两家关联方山东三联城市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凤凰城发展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因山东三联商社未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利息,2009年3月,济南商行以山东三联商社、三联集团及另两家关联方为共同被告,向山东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相关的借款合同并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关利息约13500万元。
2009年4月,本案原告济南商行以三联集团曾于2001年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重组注入约4亿元资产为由,向山东省高院申请追加公司为本案被告,要求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山东省高院受理上述申请后,决定追加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于2009年5月21日,经济南商行申请查封了公司位于济南市历下区趵突泉北路12号的地下三层至地上五层的房产。
对于济南商行追加我公司为连带被告,经山东省高院审理查明:2001—2003年间,被告三联集团对我公司前身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下称“郑百文”)实施资产、债务重组,依据三联集团与郑百文签订的《资产置换协议》等系列重组文件,三联集团向郑百文置入房产、经营性资产和货币现金等4亿多元;同时郑百文向三联集团置入2.5亿多元的资产,差额1.5亿元形成郑百文对三联集团的负债。2003年年底前,郑百文陆续将1.5亿元欠款全部支付给了三联集团。至此,郑百文已完全支付合理对价,郑百文与三联集团的资产置换协议履行完毕。
根据《民事裁定书(2009)鲁商初字第8-2号》,原告济南市商行于2009年6月30日向山东省高院申请解除对我公司的诉讼保全措施。山东省高院审查认为,原告济南市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经裁定,解除对我公司财产采取的查封等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调解书(2009)鲁商初字第8号》,原告济南市商业银行在济南商行案诉讼中撤回了对本公司的诉讼请求,经由山东省高院口头裁定准予其撤诉。另依据调解书,济南市商行与其余四被告已达成相关还款协议。
(二)本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〇九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