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民事裁定公告
近日,公司接到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陕执二民字63-2号民事裁定书,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在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东盛集团”)与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人执行人陕西东盛集团有限公司申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陕西化建工程有限公司100%的投资权益及红利;
(2)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投资权益被冻结后,不得转让、质押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3)限被执行人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财产被冻结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本院将拍卖、变卖上述被冻结的财产。
二、(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主要内容
2007年12月27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下达(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偿还东盛集团2670.440371万元及此款的利息(其中1334.4008万元自2007年4月26日起、289.401993万元自2007年4月12日起、1046.637578万元自2005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罚息标准计付利息至本判决制定的实际给付日)。
三、债务重组的相关情况
2008年7月31日公司与东盛集团、陕西东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东盛医药”)、巨浪果汁饮品有限公司(“巨浪公司”)、陕西省秦丰杂交油菜种子有限公司(“油菜公司”)、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业集团”)、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集团”)多方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东盛集团已经同意,(2007)陕民二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中的所有还款义务分别由种业集团、巨浪公司、油菜公司承担,公司不再承担相应的还款义务。该债务重组协议相关约定如下:
(1)东盛集团同意,在下列条件(“债务重组条件”)全部成就之日,本公司对东盛集团的应付账款13,344,008.00元以及基于该应付账款自2007年4月26日起应付东盛集团利息,转由种业集团承担,并计算利息后减至1500万元,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应付账款相关的所有还款义务:
A、本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核准;
B、本公司、陕西延长石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延长集团”)公告的上市公司收购事宜获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2)东盛集团同意,289.401993万元及相关利息由原债务人巨浪公司承担,并计算利息后减至720万元,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项债务相关的还款义务。
(3)东盛集团同意,1046.637578万元及相关利息由原债务人油菜公司承担,并计算利息后减至1280万元,本公司不再承担与该项债务相关的还款义务。
(4)东盛集团承诺,其将在不迟于债务重组条件全部成就后的十日内,解除本公司为其提供的5900万元担保责任。
(5)在债务重组条件全部成就,且东盛集团及东盛医药解除本公司为其提供的5900万元担保责任的当日,种业集团、巨浪公司和油菜公司分部向东盛集团支付前述三笔合计3500万元债务,同时延长集团对此3500万元偿还提供连带担保责任。
鉴于2008年9月,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已经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且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豁免延长集团要约收购义务,因此,上述债务转移条件已经成就,根据该债务重组协议,东盛集团已经同意解除本公司为其提供的5900万元担保责任,并且本公司不再承担上述相应的还款义务,其相关还款义务分别由种业集团、巨浪公司、油菜公司承担,。
由于目前东盛集团无法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5900万元连带责任担保,为了确保公司的利益,根据协议,种业集团暂未向东盛集团偿还上述债务。
四、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已将此民事裁定报告延长集团和种业集团,目前公司正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和东盛集团、陕西高院,协商尽快解决此问题。
五、该事宜对本公司的影响
1、对于公司对东盛集团的应付账款13,344,008.00元以及基于该应付账款自2007年4月26日起应付东盛集团利息
根据本公司与种业集团签订的《重大资产出售协议》,就出售资产所涉债务,如不能获得有关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而造成有关债权人向本公司追索债务的,由种业集团承担偿还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延长集团于2008年4月10日向本公司出具承诺函,作出如下承诺:“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后,凡未向贵公司出具债务转移同意函的非银行债权人向贵公司主张权利的,我公司核实后将直接给付,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民事责任与相关费用,并放弃向贵公司追索的权利。”
2、对于公司提供有担保责任的巨浪公司对东盛集团289.401993万元及相关利息、油菜公司对东盛集团1046.637578万元及相关利息
(1)种业集团于2008年4月18日出具《承诺函》,承诺截至本次交易的交割日秦丰农业发生的或有负债事项若最终发生损失,则由种业集团承担。
(2)2008年8月12日,延长集团出具《关于秦丰农业或有负债事项的承诺函》:“为维护杨凌秦丰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秦丰农业”,即本公司)的利益,在陕西省种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种业集团”)于2008年4月18日对秦丰农业出具的《承诺函》的基础上,延长集团承诺如下:针对秦丰农业截至重大资产出售交割日发生的对外担保及诉讼案件等或有负债事项,如果由于上述事项导致秦丰农业承担支付责任且种业集团未能根据上述《承诺函》及时履行承诺,延长集团将在此种情形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以足额现金代种业集团补偿秦丰农业的实际损失,并保留对种业集团的追偿权。”
3、综上所述
根据上述协议与承诺,如果公司未与东盛集团就相关事项达成和解,则种业集团和延长集团将补偿公司由此遭受的实际损失,此事项不会给公司带来任何实质损失。
特此公告。
陕西延长石油化建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