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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 7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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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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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2009年07月10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
      证券代码:000691             证券简称:*ST联油             公告号码:2009-060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1、2009年3月26日,本公司收到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海口中院)于 2009 年 3 月 23日出具的《应诉通知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和海口海甸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下称海甸公司)于2009年3月18 日向海口中院递交的《民事起诉状》。海甸公司诉讼请求: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 1 号的寰岛大厦 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面积:14254平方米;价值:¥59,866,800.00),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 D2(房产证号:HK018832;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3(房产证号:HK018828;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5(房产证号:HK018824;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6(房产证号:HK018830;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其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74,050,496.64);诉讼请求本案全部诉讼费由本公司负担。(详见2009年3月27日披露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2、2009年3月31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于 2009 年 3 月30日出具的《合议庭通知书》、《传票》([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海甸公司于2009年3月26 日向海口中院递交的《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海甸公司增加诉讼请求:将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房产证号:HK018840;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4 (房产证号:HK018826;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其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7,091,848.32)。(详见2009年4月1日披露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诉讼请求的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09年7月7日,本公司收到海口中院2009年7月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具体内容为:

      原告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海甸四东路1号寰岛大厦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刘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永涛,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吉波,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金贸中路1号半山花园晓峰阁1768室。

      法定代表人陈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海甸岛房地产公司)与被告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油脂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必雄、曲洁,代理审判员傅萍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永涛、陈吉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联合油脂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诉称,1996年8月15日,原告与被告(原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7月4日依法变更为现用名称)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被告将其名下的寰金大厦(现名为寰岛大厦)全部53905.804平方米[含A3区写字楼(HK018832)]的房产及11458.4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以总价款¥214,510,613.20元转让给原告。同日,双方又同时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寰岛花园别墅24295.79平方米的房产[含D2(HK018832),D3(HK018828),D5(HK018824),D6(HK018830)]以总价款¥94,847,650.00元转让给原告。以上两项交易价款共计¥309,358,263.20元。

      2000年2月21日,原、被告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三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原告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原告对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享有的309,358,263.20元债权转让给被告,并以此项债权冲抵原告购买被告所有的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转让价款,视为原告已经全部付清了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价款。2000年2月29日,三方在资金调拨确认单上盖章,对以债权冲抵购买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应支付的转让价款再次予以确认。2000年12月22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了原、被告双方之间的关于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务核定。2001年5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寰岛花园别墅项目10张总额共计¥94,847,650.00元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

      在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之时,寰岛大厦及寰岛花园工程尚在建设中,双方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被告将寰岛大厦已完工部分和土地均交付给了原告,双方约定未完工部分待完工后交付。此后,由于被告无力继续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工程曾被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列为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经原告多方积极努力,最终使得未被列入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此后,原、被告双方协商由原告负责出资继续对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未完工部分进行施工。

      2003年12月1日,原告与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将寰岛大厦A3写字楼的后续建设施工及装修工程承包给了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支付了全部的工程款15,459,667.55元。工程竣工后,双方于1996年8月15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转让合同》中约定转让的寰岛大厦 、寰岛花园中的大部分房产均已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目前,因为被告自身的诸多原因,还有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HK114312)和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HK018832)、D3(HK018828)、D5(HK018824)、D6(HK018830)的房产均未过户到原告名下,但上述没有过户的房产至今均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缴纳物业管理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宜。2008年7月15日,被告在《上海证券报》上刊登诉讼公告,在披露的信息中承认:被告1996年已将上诉房产转让给原告,但因房产建设施工未完成,后由原告出资完成施工建设并协助其办理了房产证,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房产一直未能过户给原告,上述没有过户的房产实际所有权属原告的事实。

      综上,原告认为,原告1996年与被告签订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的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已经付清全部价款,应为上述财产的合法权利人。虽然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HK114312)和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HK018832),D3(HK018828),D5(HK018824),D6(HK018830)的产权一直未过户到原告名下,但系当时因项目未竣工,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项目竣工后,又因为被告自身的诸多原因,上述房屋一直不能过户给原告。原告从1996年起至今一直都对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因此,上述没有过户的房产应归原告所有。根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及《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原告应为上述房产的所有人。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三条及我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依法确认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HK114312)和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HK018832),D3(HK018828),D5(HK018824),D6(HK018830)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为此,原告诉请:1、依法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1号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房产证号:HK114312;面积:14254平方米;价值:¥59,866,800.00),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房产证号:HK018832;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3(房产证号:HK018828;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5(房产证号:HK018824;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6(房产证号:HK018830;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74,050,496.64)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案立案后,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增加诉讼请求:依法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寰岛花园的两栋别墅D1 (房产证号:HK018840;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D4(房产证号:HK018826;面积:908.31平方米;价值:¥3,545,924.16)的房产归原告所有。以上房产价值共计人民币7,091,848.32元。事实和理由如下:原、被告双方于1996年8月15日签订的两份《商品房转让合同》中涉及的寰岛大厦 、寰岛花园中的房产,除了原告在起诉状中主张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及寰岛花园四栋别墅D2、D3、D5、D6的房产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外,还有寰岛花园的两栋别墅D1、D4的房产也没有过户到原告名下,以上两栋别墅同样一直由原告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缴纳物业管理费、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日常经营管理事宜。原告认为,原告 1996年与被告签订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应属有效合同。原告从被告处购买了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的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并已经付清全部价款。虽然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D4的房产一直未过户到原告名下,但系当时因项目未竣工,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项目竣工后,又因为被告自身的诸多原因,两栋别墅一直不能过户给原告。但原告从1996年起至今一直对两栋别墅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因此,寰岛花园两栋别墅D1、D4的房产同样应属原告所有。另外,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合同义务,为原告办理上述所有讼争房产的所有权证书。

      原告就其诉请,提交以下证据:1、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更名公告,证明被告由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现用名称;2、《商品房转让合同》,证明原告将寰岛大厦转让给被告;3、《商品房转让合同》;4、《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将寰岛花园别墅转让给被告;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寰岛花园符合商品房预售的许可条件,可以预售;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明寰岛大厦符合商品房预售的许可条件,可以预售;7、《协议书》;8、资金调拨确认单;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将对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享有的309,358,263.20元债权转让给被告,以抵充原告购买寰金大厦和寰岛花园别墅的转让价款,视为原告已经全部付清了转让价款;9、房地产转让税务核定书,证明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了原、被告之间关于寰金大厦、寰岛花园别墅全部房产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税务核定;10、税务发票,证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总额为94,847,650.00元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11、原告提交的被告2007年审计报告,证明原告已经付清房地产转让总价款309,358,263.20元;12、原告提交的被告2008年7月17日披露的诉讼公告,证明被告在披露的信息中承认1996年已将上述房产转让给原告,但因房产建设施工未完成,后由原告出资完成施工建设并协助其办理了房产证,因被告自身原因导致上述房产一直未能过户给原告,房产所有权实际上属原告所有的事实;13、寰岛大厦工地现场图片及照片,证明寰岛大厦1997年工地现场尚在施工的具体情况;14、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公告,证明海口市城市规划局2002年11月29日曾将寰岛大厦工程列为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15、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关于寰岛广场A3区复工计划的报告”,证明原告向海口市城市规划局提出尽快在寰岛广场A3区复工计划等事宜;16、《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17、工程结算书;18、工程付款凭证及票据;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原告2003年12月1日以实际权利人的身份将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的后续建设工程承包给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工程于2005年7月竣工验收,原告共支付工程款15,459,667.55元;19、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关于请求明确寰岛花园别墅小区管理用房面积分摊的请示”;20、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口海甸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21、物业管理费缴纳单据;上述三份证据证明原告从1996年起就实际占有、使用本案所涉房产及土地,并处理税费、物业费缴纳的有关事务;22、《委托代理销售房产协议书》;23、寰岛大厦房屋销售清单;24、购房付款凭证;25、转款凭证;26、证明;上述五份证据证明原告委托海南寰岛房地产交易中心代理销售了寰岛大厦房产;27、寰岛大厦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28、关于收取寰岛大厦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说明;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委托海口寰岛物业管理公司对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进行物业管理并支付费用;29、寰岛花园24栋别墅的房产证,证明寰岛花园别墅小区23栋别墅和1栋综合楼的房产现为原告所有;30、寰岛花园的《物业管理委托合同》;31、关于收取“寰岛花园别墅小区”物业管理费的情况说明;上述两份证据证明原告委托海南寰岛泰得酒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寰岛花园别墅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并支付费用;32、房地产转让完税证明书,证明涉案房产的土地使用权所处50670.50㎡土地使用权为原告所有,根据“房随地走”的原则,涉案房产应归原告所有;33、原告提交的联合油脂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明被告诉讼主体适格;34、原告提交的2009年3月27日的《中国证券报》,证明本案所述房产所有权实际上属原告所有。

      被告联合油脂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1996年8月15日,海甸岛房地产公司与海南寰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岛实业公司,现更名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一份,约定:寰岛实业公司将其所有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东路的寰金大厦(现名为寰岛大厦)房产(销售面积53905.804㎡)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1458.4㎡)转让给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总价款214,510,613.20元。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商品房转让合同》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各一份,约定:寰岛实业公司将其所有位于海口市海甸岛沿江四东路的寰岛花园别墅房产(销售面积24295.79㎡)及土地使用权(面积为50670.50㎡)转让给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总价款94,847,650.00元。以上合同项下的交易价款共计309,358,263.20元。2000年2月21日,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寰岛实业公司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三方就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付款事宜签订《协议书》,约定:寰岛实业公司将寰岛广场和寰岛花园土地及附着物按工程现状转让给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海甸岛房地产公司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将其对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享有的309,358,263.20元债权转让给寰岛实业公司,以冲抵其购买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别墅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款。协议签订后,三方于2000年2月29日在资金调拨确认单上再次对应支付的转让款309,358,263.20元予以盖章确认。2000年12月22日,海口市地方税务局审核通过了双方之间关于寰金大厦和寰岛花园别墅房地产转让的税务核定。2001年5月8日,寰岛实业公司缴纳了寰岛花园别墅项目的房产转让的交易税5216620.76元。2001年10月25日,寰岛实业公司缴纳了寰金大厦房产转让的交易税款。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后,在建的寰岛大厦因未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于2002年11月29日被海口市城市规划局列为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为避免寰岛大厦列为代为处置停缓建工程项目,海甸岛房地产公司于2003年12月1日与海南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出资完成了寰岛大厦A3写字楼的后续建设施工及装修工程。工程竣工后,双方就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别墅的大部分房产办理了相关过户手续。其中,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已将寰岛大厦中部分房产转让出售,而寰岛花园30栋别墅中有24栋别墅已过户到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名下,分别为A3栋、B4栋、B5栋、B6栋、B7栋、B8栋、B9栋、B10栋、C3栋、C4栋、C5栋、C6栋、C7栋、C8栋、D7栋、D8栋、D9栋、D10栋,D11栋、D12栋,D13栋、D14栋,D15栋和综合楼。目前,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房产有: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寰岛花园别墅D1栋、D2栋、D3栋、D4栋、D5栋和D6栋。但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一直对上述未过户的房产实际占有、使用,并负责日常经营管理。

      另查明,原告提供的刊登在2009年3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题为“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和2009年3月31日刊登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其主要内容是就本案中海甸岛房地产公司的《民事起诉状》的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进行了公告,该公告还称对本案涉讼的寰岛大厦A3区(房产证号:HK114312),寰岛花园D2(房产证号:HK018832)、D3(房产证号:HK018828)、D5(房产证号:HK018824)、D6(房产证号:HK018830),联合油脂公司已于1996年8月转让给海甸岛房地产公司,上述房产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实际上其所权属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2009年3月31日刊登的“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中对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增加诉讼请求等内容予以公告。而在此前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的有关案件中查封上述房产一事,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于2008年7月15日刊登〈诉讼公告〉称,该房产已于1996年8月转让给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其所有权属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

      以上事实证据的原件,原告在本院开庭时已出示,本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转让合同》两份及《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一份,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与中国寰岛集团公司三方就原告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冲抵房产及土地转让款事宜签订的《协议书》,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合法有效。根据《协议书》,三方于2000年2月29日在资金调拨单上盖章确认,应视为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已经付清寰岛大厦和寰岛花园别墅房产及土地转让款,虽然在上述合同及协议签订时,上述房产因被告未完成施工而无法办理转让过户手续,但在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投资续建完工后,被告已缴纳了转让该房产的交易税款,并办理了其中部分房产的过户手续,而在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两次“诉讼公告”中也承认该房产的所有权实际属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因此,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开发公司主张确认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和寰岛花园别墅D1栋、D2栋、D3栋、D4栋、D5栋和D6栋的房产归其所有以及判令被告联合油脂公司协助将该房产过户给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确认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四东路的寰岛大厦A3区写字楼和寰岛花园别墅D1栋、D2栋、D3栋、D4栋、D5栋和D6栋的房产归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所有;限被告联合油脂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将上述房产办理过户给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

      本案案件受理费447512元,由原告海甸岛房地产公司负担134253.60元,由被告联合油脂公司负担313258.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之日,本公司无其它新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案对当期和期后利润及公司经营的可能影响

      本案裁定尚未执行,目前无法就此事给公司带来的损失进行具体数额的估算。

      对此,公司董事会已授权公司经营班子委托律师事务所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展情况,由公司经营班子制定切实可行的处置方案。

      本案相关房产的处置,本公司不进行账务处理,也不影响公司本期的盈亏。

      五、备查文件

      海口中院2009年7月3日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09)海中法民一初字第11号]

      

      海南联合油脂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九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