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的职能作用,积极应对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为“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指导意见要求,要努力做到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用人单位的生存发展并重。既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企业的生存发展,努力做到双方互利共赢。要积极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尽量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慎重使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法来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指导意见提出,要准确把握法律法规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仅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还要充分考虑国家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出台的一系列方针政策。要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作用,尽可能采取调解、和解方法,注意调解程序的正当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寻找各方利益平衡点,做到案结事了。
指导意见明确,要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职能作用,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和协调,积极主动地邀请企业工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人民陪审员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调解,促成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要建立健全多渠道解决劳动争议纠纷机制,引导劳动者合法、合理地表达利益诉求,创建和完善劳动争议多方联动解决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
指导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因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经济补偿引发的纠纷,既要保障劳动者的就业权和辞职权,又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妥善处理因拖欠基本工资和追索加班费引发的纠纷,通过合理分配举证责任认定加班事实,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的岗位性质以及工作要求等因素确定加班费。
指导意见指出,要妥善处理因企业裁员引发的纠纷,严格审查用人单位的裁员行为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和条件。要妥善处理因竞业限制引发的纠纷,充分考虑到我国经济和科技发展的实际水平,坚持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基点,最大限度地实现设立竞业限制制度的立法本意和目的。
指导意见还对合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做好劳动争议诉讼程序和仲裁程序的有效衔接等提出了明确要求。(据新华社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