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风电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为加快山东省风电产业的发展,有效利用东营市丰富的风力资源,本着“开发合作、效益共享”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浙江华仪风能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东营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于2009年7月10日签订《风电项目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该框架协议要点如下:
1、乙方在东营市设立风机设备制造基地,总投资约10亿元,厂区占地约150 亩,主要生产1.5MW 、2.5MW/3MW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产品。在甲方提供足够风场资源的前提下,乙方三年内完成总投资,年生产能力达到800MW以上,实现年产值40亿元以上。
2、为促进乙方迅速启动在东营的风机设备制造基地,甲方同意在今年内向乙方提供至少5万千瓦可供开发建设的风电场资源,或协调东营当地风场开发商取得5万千瓦风机订单,为合理整合资源,此风场要可扩到至少10万千瓦可开发的风电场资源,并协助乙方取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核准批文。
3、甲方同意协调在东营市境内投资建设风电场的开发商,优先使用乙方东营风机设备制造企业在当地生产的风电机组设备。
4、甲方同意三年内不再引进第二家与乙方东营风电设备制造企业产生直接竞争的同类型的风力发电机组制造企业。
5、甲方对东营市及其所属县市全部(陆地、滩涂、海上)的风力资源实行规划控制,优先由乙方进行开发建设。
6、甲方根据风电场规划实际及乙方制造基地建设进度三年内逐步向乙方提供不少于50万千瓦可供开发建设的风电场资源,并协助乙方取得相关主管部门的核准批文。
7、乙方在东营开发建设的风电场所需的设备必须是乙方东营风机设备制造企业在当地生产的风电机组设备及相关产品。
本框架协议签署后,公司将积极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各项准备工作,待条件成熟时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将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就上述事宜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特此公告。
华仪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00九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