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1.8元(含税)
●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7日
●除息日:2009年7月20日
●现金股息发放日:2009年7月24日
本行200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09年5月27日召开的本行200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刊登在2009年6月1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现将本次分红派息事宜公告如下:
一、分红派息方案
本次分红派息以总股本6,227,561,881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派发2008年度现金股息每10股人民币1.8元(含税)。
发放对象:截止2009年7月17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行全体股东。
根据财税[2005]102号《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与财税[2005]107号《关于股息红利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个人股东在代扣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62元。
根据国税函[2009]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股息为每10股人民币1.62元。
二、分红派息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09年7月17日
2、除息日:2009年7月20日
3、现金股息发放日:2009年7月24日
三、分红派息实施办法
无限售条件股东除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世纪金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华远集团公司、北京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的现金股息由本行自行发放外,其他无限售条件股东的现金股息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股息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股息,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股息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有限售条件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直接发放。
四、咨询方式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7号北京银行大厦董事会办公室
邮政编码:100140
联系电话:66223826
传真:66223833
五、备查文件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