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使用等行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防范金融风险,国家外汇管理局13日下发《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指出,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内资金余额除另有规定外,应当纳入银行短期外债指标管理。
《通知》明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与境内发生收支,按跨境交易进行管理;未经注册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管理部批准,不得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存取外币现钞,不得直接或者变相将该外汇账户内资金结汇。
“上述规定是在境内、境外机构账户之间建立‘防火墙’,防止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成为资金非法进出的渠道,切实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外汇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事实上,近期在中国经济出现复苏迹象的同时,有迹象显示流入中国的资本有所增加。对此,部分人士认为,“热钱”可能重新在流入。
除了明确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的开立条件、使用范围及管理原则,《通知》还统一了银行办理资格,即规定境内符合条件的全部中外资银行,均可以按规定为境外机构开立境内外汇账户,提供金融服务。
同时,《通知》要求银行对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进行统一标识并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境内银行办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有关业务,应当遵守反洗钱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的规定。
上述外汇局负责人还表示,《通知》允许所有境内银行在谨慎经营的前提下,为境外机构开立外汇账户,并简化了开户审核资料及与境外资金往来办理手续,有利于银行拓展中间业务和“走出去”企业在境内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以保障资金安全,提高银行、企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能力。
《通知》还要求将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不过,考虑到注册地在境外的银行在境内主要是开立同业存款等外汇账户,总量较小,只与境外发生往来,国际收支已有统计,因此无需纳入外汇账户管理信息系统。
此外,《通知》不适用在依法取得离岸银行业务经营资格的境内银行离岸银行部门开立、使用离岸外汇账户,以及境外个人在境内开立、使用外汇账户的行为。
据悉,《通知》是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自2009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