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
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没有否决或修改议案的情况。
2.本次会议没有新提案提交表决。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09年6月27日发出,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于2009年7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布,大会于2009年7月14日上午8:30时在衢州衢化宾馆会议室召开。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叶志翔主持。出席本次会议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11人,代表股份316,996,747股,占公司总股本55680万股的56.93%。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发表法律意见。
二、议案审议结果
到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对本次会议议案审议后,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做出大会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同意终止执行公司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批同意本公司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9,160万元、期限三年的银行贷款提供担保的决议;同意本公司按股权比例为浙江晋巨化工有限公司提供17,389万元贷款担保,其中:并购贷款担保5,810万元,担保期限五年;流动资金贷款担保11,579万元,担保期限一年;授权公司总经理签署《银行贷款保证协议书》和在担保额度内审批具体担保事项。
102,551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96.07%, 0 股反对,4196股弃权。
2、审议通过《关于在中国境内开展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同意本公司开展境内PVC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期货套期保值投入量不得超过公司PVC年产能的50%,且只进行卖出套期保值;授权公司总经理组建公司期货领导小组,主管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批准《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境内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
316,996,747股同意,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100 %, 0 股反对,0 股弃权。
三、律师见证意见
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律师吴钢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的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集团(杭州)事务所《关于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巨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