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离证监会向社会公开征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征求意见稿)》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截止日期只剩短短三天时间,业内各界普遍认为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创业板的特色,加强了信息披露质量,凸显了参与主体的责任,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方面仍有可为空间。
强调市场各方共担风险
一位长期关注创业板的业内人士介绍:“此次征求意见稿在IPO申报材料上,较主板发行人增加了五方面的要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出具确认意见、保荐人对发行人成长性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自公司设立以来股本演变情况说明、律师对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名盖章的真实性出具意见和相关人员确认意见。”这更加体现了创业板的特点,更为强化了中介机构的责任。
在广发投行管理部总经理蔡铁征和平安证券投资银行部执行总经理罗腾子看来,意见稿的针对性很强,体现了创业企业本身的成长性特色,对于风险揭示的信息披露提出了更进一步的更严的要求。
华泰证券投行部相关人士指出,意见稿发挥了各方的合力,参与各方实行风险共担,将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利益。她认为,意见稿有下述三个特点;一是体现和注重企业的创新和成长性;二是要求税务和财务等各方出具意见,使得信息披露更为充分;三是各方监管力度的加强。
有关人士还认为,征求意见稿充分考虑了创业企业高成长高风险的特点,采取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的做法警示风险,并从信息披露方式上降低了企业费用。
尚有斟酌和改进之处
不过,接受采访的券商等中介机构的一些相关人士也认为,征求意见稿在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等方面还有斟酌的空间。
大致有以下七点建议:一是与主板招股说明书披露准则第三十七条相比,意见稿未对存在内部职工股的披露做出规定,是否需要补充;二是在第十节的第七十三条中,若增加披露“显著区别于一般制造性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内容,将帮助投资者在阅读招股说明书时,更好地理解企业的盈利模式和生产经营的特点;三是在第一百一十条中,针对发行人应披露对其生产经营活动、未来发展或财务状况具有重要影响的合同内容及其履行情况,是否可以给出披露合同的参考标准,例如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净利润总额等;四是在一百一十条的1-2中,可否明确申请人在不存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下,由谁来对招股书加以确认;五是在一百一十条的3-1-1中,能否增加“保荐人关于发行人成长性的专项意见”在内容和格式上的要求,例如进行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财务数据支撑、未来2-3年的成长性指标等;六是在一百一十条的3-2-1中,能否明确要求提供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基于《暂行办法》对创业板企业最近两年营业收入或净利润的增长情况有所要求的考虑;七是在《创业板申请文件》中第五章“与财务会计资料相关的其他文件”的5-4中,能否明确规定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的范围,如报告期内发生的股权收购、股权增资等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报告是否需要报送等内容,以便于项目组有明确的根据准备具体报送的资产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