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湖集团“孙公司”涉讼
2009年07月15日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本报记者 阮晓琴 石丽晖
⊙本报记者 阮晓琴 石丽晖
盐湖集团今天公告,盐湖集团“孙公司”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于7 月13 日收到法院判决。就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兰州办事处起诉水泥股份为青海水泥厂借款提供担保事宜,青海省高院予以一审判决:青海水泥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东方管理公司归还本金5000万元及截至2007年12月20日的利息4407万元。水泥股份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盐湖集团表示,这一诉讼不会对公司造成“伤害”。